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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龙湖地产违规收费,交付不合格房屋,霸王条款。

2024-9-4 22:11:1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第三部分:格式条款及违规收费问题一、龙湖违规收取房价之外的电商费。根据江苏省物价、住建部门的规定,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领到销售许可证前,不得收取任何诚意金。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龙湖狮山原著售楼处案场销售人员以第三方名义(苏州品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电商公司)向认购者收取2.5万元的电商费,貌视享受电商预约优惠(2.5万抵8万,2.5万不计房款),实际上以虚假优惠的方式对外进行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操纵市场价格,龙湖狮山原著涉嫌“变相收筹”。销售过程中以缴纳电商费作为取得购房资格的唯一渠道,但认购者从未与电商公司有任何接触,而且电商公司也并未向我提供任何服务,自始至终均是漏壶向认购者提供销售服务,收取电商费用显然违反了物价和住建部门的规定。截至现在,苏州品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电商公司开具少量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大量只开具收据,电商公司、上市公司龙湖子公司苏州合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偷逃税!二、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条款第八条8.1(具体内容见附件),不合理地排除了买方在商品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情形下享有的合同解除权。 三、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条款第九条9.5(具体内容见附件), 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发生检测费用的约定不合理的免除该公司责任。四、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条款第十一条11.7(具体内容见附件),合同提出买受人不能以房屋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该商品房,该条款不合理的加重了业主的责任。五、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条款第十五条(具体内容见附件),将广告宣传的所有资料、允诺等全部不作为卖方的要约,不合理的免除卖方责任。六、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条款第十五条(具体内容见附件),相关规划或设计变更时无需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其他责任,不合理的免除卖方责任。七、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书的末尾事先替购房者拟定了买受人清楚并自愿接受和承担有可能限制买受人权利、减轻和免除出卖人义务和责任部分,以及违约责任部分,意在排除买方追究卖方责任的权利。八、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书的末尾提出“本补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正文的约定不一致的,则以本补充条款的约定为准”。公然以补充条款与苏州市住建局监制的《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文对抗,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九、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第三款内容:同意在总房价款0.5%的范围内,出卖人根据买受人实际收到的影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买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送达的15天期限届满后7天内,至出卖人处签订就上述设计变更的补偿协议的,则视为买受人放弃向出卖人主张补偿/赔偿的权利,买受人认可该商品房交付时的现状,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单价保持不变)该条款对于合同双方明显不对等,减轻出卖人的义务,加重买受人的负担。十、《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部分第七条内容,第四部分第八、九条等所有违约条款中关于逾期与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计算问题约定明显不合理(出卖人违约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而买受人违约则按照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十一、《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3.2项下第3点将诸多属于合同双方以外的原因(如贷款银行的原因、政策的原因等)均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明显不合理,间接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我局之前已接到类似举报,3月15日去了龙湖现场,提取了合同复印件,本案在进一步调查中,如需了解最新的办理进展,请您拨打0512-68413103,进行咨询。【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很多楼盘都有电商费
龙湖的太无耻了。。龙湖好多欺诈性欺骗消费者请有关部门好好的查查

2018-3-20 1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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