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人社规〔2011〕21号文件规定: 吴江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去市外指定转诊医院就医,已经取消了转院证明,是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持市民卡、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包括出院记录、正规的医疗费用发票和用药清单)到所在镇(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结报,并且同时公布了吴江区在苏州、南京、浙江、上海的指定转诊医院名单。
吴江区的这个规定极大的方便了广大群众, 苏州其他区的转院证有考虑取消吗???
谢谢解答!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的有关规定,因患有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并办理转往外地三级医院或者国家重点专科所在医院就诊手续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员在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据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是否符合开具转院手续条件由我市市级以上医院诊断确认。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12-17 11:3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