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仓年华里第一批车位于2016年2月27日进行销售,但过三个多月仍无法提供正式发票,当时以未进行整体测绘为由,但车位销售合同是以2016年4月30日后7日内交付给乙方(以车位销售合同为依据),实际4月30日并未交付给乙方啊?当时交付也未签署《车位交接书》。现在凭什么要补交2016年的车位管理费呢?依据是“车位销售合同”吗?还是“车位发票”?这个车位交付是以什么为依据呢?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管理费的缴纳时间,合同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双方对此有争议的,首先通过协商解决。我委已督促开发商和物业企业重视业主意见,对双方争议内容积极协商解决。
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7-9-21 1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