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那么问题来了……我于2013年11月购买虹锦湾的房子,2015年5月教育部学区划分虹锦湾并没有被划分到卖房时开发商自己声称的双学区,即科技城实验小学,并于同年2015年5月18号苏高新开发商给出了一个盖有苏高新集团公章的书面文件,承诺小区几幢房屋业主的孩子可以保证送到科技城实验小学,该承诺并没有说明何时终止,也就是说该承诺一直存在并有效,所以在2015年以及2016年,开发商都坚持并坚守自己的承诺,送小区的适龄孩子就读科技城实验小学,但是在2017年的时候,开发商苏高新集团突然变卦,不在解决此类问题,当时小区业主一起去找开发商解决该问题,并找到新区管委会领导,最后也没有解决,也就是说我是从2017年夏天得知开发商不在履行自己的承诺,不再执行其义务,所以我向新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庭审中,法官认为我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请问法官的这种做法是否欠妥?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自2016年起,虹锦湾小区部分业主陆续就苏州新高置地有限公司在售房时学区宣传问题提起诉讼。2018年6月15日起,本院陆续受理6起同类案件,随机立案由三位法官承办。其中5起案件于2018年7月24日开庭审理,被告苏州新高置地有限公司于庭审中均提出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故本院根据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依法进行审理。因涉及系列案件,为保证裁判统一尺度,故庭审未结束,法官也请原、被告双方针对诉请及答辩意见充分举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承办法官在庭审未结束的情况下并未于庭审中发表结论性认定意见。庭后,因数原告询问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问题,承办法官向数原告释明:被告提出关于诉讼时效的意见,故依法应当予以审理,庭审中也请原、被告就诉讼时效问题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举证,如果原告有其他证据也可以提交;因涉及同类型案件裁判尺度统一,关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庭后由法官会议根据案情和证据讨论后作出一致认定,如果经审查认定原告的起诉确属超过诉讼时效,则本院依法采信被告的该抗辩意见;如果经审查认定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则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现该6起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请当事人根据诉请和抗辩意见依法举证。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
zf真心跟你耍赖的话,估计你是没辙。
你们跟kfs签的购房合同承诺是学区房,实际上2015年5月划学区时并不是。你这个时候就该知道kfs已经是违约了,你的权利已经被侵害,这时候就应该计算诉讼时效了。kfs出的那个答复,只是说帮忙解决一下部分孩子的入学问题,并未承诺能解决把小区划成学区房的问题,其实并未改变侵害业主权利的事实,而业主就这么被无耻的kfs给忽悠了,拖了两年,过了诉讼时效,你想告都没机会了。
个人理解哈。
开发商的回复,拖延了时间吧~应该以开发商承诺失效后,并且业主得承诺失效时,开始计算时效才对啊。。。
2015年的学区划分并不代表2015年以后的学区划分……
是如果是合同纠纷,显然没过诉讼时效。开发商违约是发生在向你表示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天的。
2018-7-25 09:5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