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url=][/url] [url=][/url] [url=][/url] [url=][/url] 上次投诉滨江皇冠花园(地址前进西路虹桥路路口),开发商的未出租未售出车位,不给业主租赁。要求业主只能租到人防车位位置。其他车为只售不租。
开发商说明业主楼下的车位只售不租,而强制要求业主只能租赁人防车位,不是违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么?
只要是未出租未售出车位,业主都有权租赁吧?为何开发商不允许,我们投诉不见相关部门处理。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你好!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同时,根据2012年《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虽然相关上位法和地方法规有车位出售的相关规定,但由于缺少相关配套文件,至今市房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以核发相关产权证。目前,开发商通常是以签订车位20年使用权、赠送20年后的使用权的租约,变相出售。如果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为民防工程,民防局会有标识牌标识在出入口,人防工程为谁投资谁受益,只短期出租不能出售,具体情况你可咨询市民防局,电话:0512-57770860、0512-50393956。关于车位价格问题,建议咨询市物价局,联系电话:12358。关于你提出的要求继续租赁原车位的问题,建议与开发商协商处理,开发商联系人:王杰,联系电话:13912690306。如有其他问题或疑问,你也可与我局房管处直接联系,房管处联系电话:0512-3685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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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 13:5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