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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补贴落地如此艰难

2024-8-29 10:07:4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本人2015年4月于新区元生购入新能源车比亚迪秦一辆,购车时为苏州市区户口,符合苏州市补贴申请标准,并将资料提交了4s店。2015年12月本人将户口迁移至吴江区,工作关系社保均保留在市区没有变化,车辆注册地依旧为苏州市区。2016年4s店申请个人新能源补贴,告知我购车时提供的材料丢失,要求我重新提供材料。此时我只能提供现有吴江户口,导致审核没有通过。今年本人将元生起诉,法院判决我败诉,其中提到的几个文件苏府办2015-157号文中要求私人消费者为具有苏州户口的私人消费者,后苏府办2017-271号文中将补贴对象修正为市区范围内的私人消费者,并要求补申报。由于经信委将补贴材料审核权委托给了一家事务所,事务所在给法院的调查取证中说我即使补申报也不能通过审核,导致了我的败诉。但是在我和经信委的联系中,经信委又说我可以通过审核所以有这么几点大家发表意见吧。1.购车时间2015年,补贴申报2016年,原本政策规定补贴为一季度一结算,但是政策落实延迟了一年多,这种情况导致的损失,是要强加到百姓身上么2.材料的时效性,购车户口是苏州,如果补贴申报拖个五年,是不是要求消费者五年内都不要变更户口呢3.审核材料的严谨性,经信委说17年的文件没有提到苏州户口,只是苏州范围内的消费者就可以申领,可以补申报的,事务所说不行,我们还是看户口,老百姓找谁呢,谁说了算呢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便民服务员 朱先生您好!4s店在申报2015年第4季度新能源汽车苏州市级财政补贴时将您的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苏州高新区经发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府办[2015]157号)规定:“市级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和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是指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工商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和服务单位,私人消费者是指具有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户口的新能源汽车使用个人。”4s店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显示您的户口在吴江区,不符合该文件规定,2017年7月18日市财政下达了通过审核的2015年4季度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2017年9月13日市府发布了《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等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7]271号),该通知表明:“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府办[2015]157号)中第一条修正为:市级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市区范围内(除吴江区外)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以及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您的车符合补贴对象范围。2017年10月9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经信产投[2017]35号),通知要求:“请各区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等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7]27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5]15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5]210号)文件要求组织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补申报工作,此次补申报清算结束即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清算工作终止。”从苏州高新区的申请文件中我们没有看到您的相关申请材料。感谢您的来信!
新能源还是算了吧,出不了市区
朱先生您好! 4s店在申报2015年第4季度新能源汽车苏州市级财政补贴时将您的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苏州高新区经发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府办[2015]157号)规定:“市级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和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是指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工商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和服务单位,私人消费者是指具有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户口的新能源汽车使用个人。”4s店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显示您的户口在吴江区,不符合该文件规定,2017年7月18日市财政下达了通过审核的2015年4季度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 2017年9月13日市府发布了《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等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7]271号),该通知表明:“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府办[2015]157号)中第一条修正为:市级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市区范围内(除吴江区外)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以及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您的车符合补贴对象范围。 2017年10月9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经信产投[2017]35号),通知要求:“请各区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等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7]27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5]15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5]210号)文件要求组织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补申报工作,此次补申报清算结束即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清算工作终止。”从苏州高新区的申请文件中我们没有看到您的相关申请材料。 感谢您的来信!

2018-11-23 15: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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