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机动车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相关问题的咨询

2024-8-28 14:04:40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我想问一下该法条中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是什么险?是交强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对法律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那么主管部门在执行时适用哪个险种?不足部分该怎么承担?
2、电动车驾驶人驾驶电动车自东向西(逆向)行使,遇到公交车自东向南行使时,发生交通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前,电动车驾驶人已经发现公交车左转弯,已经停下(预见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并避让,但最终公交车左转弯时(未预见其左转方向有辆电动车),还是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责任应该如何承担?电动车逆向行使是肯定,但是电动车逆向行使并不会必然发生交通事故(当然我这么说并不代表支持电瓶车逆向行使),跟发生交通事故还是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公交车左转弯没看左转弯方向(明显存在过失,一般不认定是故意)也是肯定的;主要造成的损失是电动车驾驶人的人身伤害方面的损失,由公交车造成的。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俗称交强险;《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九十以上;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具体事故的责任,建议你向承办部门进行详细咨询。
2017-9-25 13:28:59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