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苏公吴交认字【2018】第z1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方当事人驾驶电动三轮车通过机动车道没有下车推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受害人家属坚决不能接受吴中交警大队在没有确凿证据下判定受害人违反上述法律条例。首先,肇事方在没有第三方的监督和受害人的知悉情况下,私自拆除行车记录仪和车内监控设备。其次,吴中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案件时直接告诉受害人家属上述设备已损坏没有储蓄功能(吴中大队出勤民警和吴中交警大队中队长前后说法不一,民警:硬盘松动没有储蓄;交警中队长:没有硬盘。另受害人有录音为证)。请问吴中交警、肇事方的这些行为是否存在包庇舞弊行为!!!!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当事人驾驶电动三轮车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视频研判,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的。对于当事人提出事发后运钞车车载监控视频无法调取的情况,吴中交警大队在调查取证时曾派民警到苏州市特种守押保安服务公司调取车载视频,但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车载编码器硬盘缺失,无法调取该视频资料。吴中交警大队不存在包庇舞弊行为。
没有推车过机动车道应该是事实,毫无疑问违法咯。。。
讲道理,谁见过三轮车穿马路下车推行的?别说三轮车,电动车也不会啊。
那他超速呢?监控设备为什么要私自拆掉
没有足够证据就能认定?那还要证据干嘛?
一般三轮车都是乱窜的
我爷爷是道路绿化工,这算乱串吗?
那就是交警和押运车的人穿一条裤子
应该是双方都没证据,那为什么这么认定是未下车推行?
不可能发生的事情要证据干嘛?因为那是不可能的啊。
设备部具备存储功能就带过了?如果是私家车这种情况岂不是更吃亏?
2018-6-19 13: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