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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淀山湖镇兴复村书记不讲政策,欺压百姓

2024-8-24 4:52:58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叫钟佩林,身份证号:3205231938****711x,家住昆山市淀山湖镇兴复村8组14-1号,是一个地道的农民。我育有二子一女,80年代末申请了二片宅基地,房产土地面积为346.67m2。1992年小儿子也考取了大学,再加上当时经济条件相当差,不得已在1999年把西边小儿子的二上二下卖给了外来户。老俩口住东边的三下一上四间房屋。由于房屋建造时间极长,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消除安全隐患,我按昆山市农房翻建的相关文件要求于2016年向村委会提出农房翻建(我们老俩口是村合作社成员,大儿媳妇也是兴复村合作社成员),但村委会要求我把卖掉的14-2回购后才能翻建,没办法我多次向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淀山湖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6日下午进行了一事一议,会议一致通过对14-1号进行翻建。昆山市政府网站和淀山湖镇建管所公示的兴复村规划图上明确14-1进行翻建,14-2原地保留,政府提出“一村一规划,一户一定位”,我家规划定位好了,村委会为什么迟迟不给审批?同村钟菊茂同样也于上世纪90年代末卖了一宅,他们没有回购并且正在翻建中,为什么同样的情况会不同对待,社会主义的平等、公正体现在哪。我认为我家完全符合昆山市农房翻建的政策,请问昆山市淀山湖镇兴复村书记为什么不给我家审批?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淀山湖镇答复:反映人钟佩林为淀山湖镇兴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钟佩林、钟**夫妻2人育有二子一女,长子钟**、次子钟**,2人均为在编教师,女儿钟**,出嫁本村村民;该户于1988年在西洋村申请了两片宅基地,建造了三楼四底农房,办有2张土地证分别为钟佩林、钟**,房屋产权证1张,所有人钟**,共有人钟佩林,1999年,钟佩林将西侧两楼两底房屋私下卖给了盐城人林**,未办理过户手续。现钟佩林要求申请农房翻建。根据《淀山湖镇保留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暂行意见》(淀政规〔2014〕1号)关于申请建房对象和条件的规定“申请建房户家庭人员中必须有一人为保留村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须年满18周岁,且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为同一人或有共有关系”,钟佩林符合农房翻建申请资格,钟**不符合农房翻建申请资格。钟佩林名下的农房占用了两片宅基地,虽然私下出让一宅,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钟佩林户若申请翻建,只能依法享有一处宅基地。淀山湖镇兴复村村委及淀山湖镇农房办已多次与反映市民钟佩林进行了沟通,说明了相关政策,并建议钟佩林将卖掉的房屋回购后再行申请该处农房翻建。关于钟佩林反映“同村钟**相同情况已经翻建”的情况,经核实,钟**于1997年卖出的一处农宅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其只占用了一片宅基地,故符合农房翻建条件。
请求作出明确答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请您等待回复。
这是村书记对淀山湖镇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制度的公然挑衅!
这是村书记的说法,其实我家有没有资格建造应该是镇上几个部门(土地、建管、经管办)一同商量的结果,所以淀山湖镇人民政府在3月16号的一事一议上进行了讨论,当时村书记也参加的,为什么会上他没有反对。另外,如果按照现任村书记的说法,那之前的规划为什么还要帮我家进行规划呢?
小儿子的房子已卖已没办法改变,我们年纪大了,房子也漏的厉害,本想翻建下改善下居住条件,但村书记为了亲戚的利益百般刁难,出尔反尔。如果真不符合农房翻建政策,我就简单维修下。如果符合翻建政策,请上级部门出面协调帮助我完成翻建,请上级相关部门认真调查后作出明确答复。万分感谢!
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在认真查看了我家的情况,认为确实存在一点小问题,但按政策是符合翻建的,所以2018年3月16日多部门一事一议才能获得通过,按理说村书记应该帮助老百姓,在不违反国家大政方针的前提下帮助村民,为村民农房翻建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再加上淀山湖镇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已经一致通过,并且有公示的规划,村书记理应遵照政府的决议执行,但兴复村书记却为了自己亲戚的利益不执行上级决议,为所欲为,根本不顾普通百姓的利益,相关部门能否实事求是的作一次全面调查,还百姓公平公正!
同村钟**家卖了一宅,建了一宅,我家也卖了一宅,为什么不能再建一宅呢?

2018-5-21 09: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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