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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交警大队?

2024-8-24 2:16:02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2016年8月23日,在吴中区吴中大道花榭路交口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改变了我和我一家人的命运。
我正常骑着自己的电动车按照交通信号灯绿灯的指示横过人行道,却被红灯状态下右转弯的梁某某驾驶的小汽车撞倒,当场导致我颅脑损伤,昏迷十多天才抢救过来。经过医院的精心治疗,现在我才基本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但是,事故给我留下的伤痛和治疗所花费的高昂医疗费用却无法抹去。
但是,更令我吃惊的是,吴中交警大队给出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竟然是:同等责任!!!
同等责任是怎样的认定呢?吴中交警大队,请问你是以什么标准认定的呢?
我不服,我向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了行政复议。
我认为:
一、肇事机动车没有按照路口信号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一,本次事故地点系吴中大道与花谢路交叉口,路口有信号灯;第二,在本次事故路口的吴中大道辅路,也就是本次事故肇事机动车行驶的道路,在路口位置有明确标划有停车线标志,本次事故肇事机动车即使在辅道上行驶,既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红灯停车,也没有停在交管部门设置的停车标线内,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应该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中交警大队认为“所谓辅道不应当看交通信号灯行驶”的说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本次事故,非机动车没有下车推行并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或同等责任原因。吴中交通大队认为本事故的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应该下车推行,故非机动车负有事故的同等责任,但是,该规定是适用于非机动车在路段中横过机动车道而不是路口通过机动车道。本次的事发地点是否是路段,存有争议。从交警拍摄的现场图看,肇事机动车撞车后停车的未知是交叉方向的右转弯车道,从位置上看应是路口。当然,在交叉路口的右转弯道也应该是:路口。
三、肇事机动车在经过人行道路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及避让义务。其一,现场图反映事故发生位置靠近机动车道路右侧,非机动车从左侧进入人行道,并非突然驶入机动车驾驶人视线导致反应不及,机动车应该看到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并进行避让,而本案机动车驾驶人并没有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多加注意便径直通过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其二,“车让人”是我国交通法规定的一条惯例法则,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优先让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从本次事故的当事人受伤情况可以反映,本次事故的肇事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不仅没有注意,反而车速过快通过人行横道,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1月29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复议决定:在本结论作出后十日内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事故认定书。
但是,吴中交警大队12月12日重新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结论依然是:同等责任。
请问吴中交警大队:
你的事故认定书合法吗?
第一,已经撤销原事故认定书了,你还作出与原结论一致的认定书,是敷衍上级机关,还是无视行政相对人?
第二,你的数学是怎么学的,11月29日后的十日,到底是哪一天,你12月12日出决定是不是行政不作为?
第三,你的承办警官、你的调查取证是不是都是摆设,无视当事人疾苦,无视法律法规,无视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
请苏州市有关部门为我做主,还老百姓一个公正公平,让法治之光照到平民身上!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2016年08月23日08时33分左右,梁某某驾驶苏e82t70小型普通客车沿吴中大道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花榭路口路口西侧、辅道内人行横道路段时,车辆左侧车头与在吴中大道与辅道的绿化隔离带中人行横道线内由北向南张某驾驶的苏e151**11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吴中分局交警大队依法受理该事故,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张某收到认定书后,对事故责任提出异议向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事故认定复核。支队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原承办单位前期调查过程中对事发地点的环境调查不够充分,因此作出了撤销认定,要求原办案单位重新进行补充调查。吴中分局交警大队在收到支队复核结论后,立即对涉事地点环境进行了补充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事故现场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花榭路路口西侧的辅道人行横道路段,吴中大道为东西走向的一般城市道路,二侧向南是花榭路,向北是尧旺路。吴中大道机动车道的二侧均设置供公交车及社会车辆通行的辅道,辅道与吴中大道的机动车道由绿化带隔离。事故现场辅道与吴中大道机动车道隔离的绿化带中设有一条供行人通行的人行横道线,未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吴中大道尧旺路路口在吴中大道上设路口交通信号灯,辅道未设置交通信号灯,设置在吴中大道上的交通信号灯不控制辅道内行驶的车辆通行,以上情况均在重新事故认定时进行了确认。 针对投诉人来信反应的情况,1、投诉人提出通过人行横道是绿灯,梁某某驾驶苏e8**70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时遇有吴中大道尧旺路路口时红灯。交警部门认为,投诉人驾驶电动车通过的人行横道未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事发地段无覆盖现场的路口监控,目前也无法判断确认投诉人当时驾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吴中大道尧旺路路口南北向信号灯是绿灯状态。苏e8**70小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视频反映,事发时吴中大道辅道内行驶的车辆是不能看见设置在吴中大道尧旺路路口的信号灯情况的。2、投诉人提出重新作出的事故责任书和原来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均是双方各自承担同等责任。交警部门认为,支队在复核审查时明确指出原承办单位前期调查过程中对事发地点的环境调查不够充分,因此作出了撤销认定,并不是认为原认定书定量不准确。现在通过补充调查,综合分析,交警部门认为在该事故中,当事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线未减速慢行,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措施不力,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当事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吴中大道及辅道,在人行横道线内未下车推行确认安全后通过,也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原因。双方的行为对造成的事故后果因果关系及作用大小基本相当,双方应承当事故同等责任并不不当。3、投诉人提出重新认定书作出时间为12月12日,超出复核结论后十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三项规定,“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综上,投诉人如果对重新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经解释后还是仍有异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时向法院依法提出,由人民法院审查该事故事实和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2017-1-4 1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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