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依法应先取得环评审批而未批先建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其该违法行为本身是否可以作为环境污染的证据?敬请解答,谢谢!
市环保局便民服务员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反该项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体现在该法第三十一条。
而您所提及的环境污染侵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承担方式等,在该法特别是第八章有相关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项目依法应先取得环评审批而未批先建并投入使用违反的是行政法上的义务,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民事法上的义务,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是侵权法律责任。两者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承担方式、救济途径、追究主体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至于前者是否必然导致后者的发生,以及前者能否作为后者的证据,应在提起侵权之诉后由司法机关作出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感谢您对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17-7-10 13: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