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餐饮业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报告表之前,应当通过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经营者、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格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新办餐饮业项目;(严格控制在距离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30米范围内新办餐饮业。确需新办的,其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应当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等主要功能建筑物边界最近点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问题是:1.新办的餐饮单位营业之前是否应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 新办的餐饮单位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是否即认为其符合餐饮业项目的环保要求?3.古城区范围内原有独立的商业门面房周边30米范围内有居住小区的,其油烟排放口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建筑物边界最近点的水平距离≥20米,确需新办的餐饮业在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应当履行《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即应当通过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经营者、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以上问题请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逐条回应百姓关切!
市环保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1.新办的餐饮单位营业前是否应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新办理餐饮项目属于登记表类项目,应在营业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江苏省)”办理备案手续。2.新办的餐饮单位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是否即认为符合餐饮业项目的环保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不属于行政许可。因此,新办餐饮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对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诺其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中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3.《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颁布于2006年,其中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和当前“放管服”的要求,被列入了2018年苏州市政府立法修订计划,正在修订中。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18-4-19 14:3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