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户口要从姑苏区,迁至吴中区的亲弟弟家,但是吴中区以不属于同一个区所以不予接收,有这方面的规定吗?有没有解决的办法?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根据《江苏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直系亲属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迁往兄弟姐妹家庭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三)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职,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有代理协议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的;(四)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的;(五)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如名下无其他房产,无直系亲属,无单位集体户口的前提下可申请迁入兄弟姐妹家庭户(需亲兄弟姐妹且需经此人户口内所有人同意)。可跨区迁移,需到派出所申请。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根据《江苏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直系亲属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迁往兄弟姐妹家庭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三)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职,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有代理协议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的;(四)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的;(五)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如名下无其他房产,无直系亲属,无单位集体户口的前提下可申请迁入兄弟姐妹家庭户(需亲兄弟姐妹且需经此人户口内所有人同意)。可跨区迁移,需到派出所申请。
2018-5-4 13: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