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门前三包是对商户门前的市政公共路面进行管理的规定,即产权人建筑红线以外的公共区域或者市政道路(店铺外部),那么有一种情况就是产权人产权红线内并非只有建筑物而是还有门前产权红线内的空地(类似医院,企业等)。那么请问法制部门,这类单位签订的门前三包责任所规定是范围是以建筑物为界限还是以单位的产权红线为界限。如果以建筑物为界限而非产权红线为界那么明显扩大的门前三包的范围,将本数自己独立支配的产权部门强行纳入门前三包管理是否违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本人对此问题深感疑惑,望政府法制部门解惑。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便民服务员
楼主您好!根据《苏州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关于责任制的范围的规定:临街责任单位的责任范围为临街建(构)筑物的整体周边环境,具体范围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界定。因此,建筑红线并非划定责任范围的唯一依据,也无涉与物权法的冲突。
2018-11-6 16: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