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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昆山法院公布车融宝案件审理情况

2024-8-13 16:15:4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昆山领导: 自昆山车融宝集资诈骗案发生以来,已历时近一年,不法诈骗分子骗走了许多家庭全部的心血、财产,受苦群众承受着巨大的心理、生活上压力,连正常的生活都难以维继。 一是恳请昆山法院告知相关审理情况。据了解,法院已进行第一轮审理,我们迫切希望知道案件的一审情况,了解下一阶段具体工作推进情况,但由于昆山法院一审开庭时未通知任何一名受害人,具体的案件号我们都无处得知,无奈之下只能求助寒山论坛谢谢! 二是恳请昆山法院明确案件诈骗性质,公正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案件各要素均符合非法占有、诈骗性质:(一)关于王**、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1. 王**、吉**等人设立的网络众筹平台,并非王**、吉**其本人或其公司的资金借贷、融资平台;2. 王**、吉**等人通过以网络众筹平台向外发布数百辆汽车虚构标的信息,并且将资金直接归于其本人支配使用;案发前注册王**、吉**注册堃山融资租赁等空壳公司,吉**与妻子假离婚,将房产、车辆提前转移给了亲朋好友;案发后王**、吉**第一时间关闭平台,删除网站相关数据,并以归还零头为名,拖延时间,转移资产;且吉**在羁押及审判期间,并不能归还相应的款项,也不能提出其尚余财产的有效线索。3. 经从事网络平台相关业务的员工证人的证言,平台标的均由王**、吉**等人直接操纵车辆标的的发布,也可佐证其诈骗事实。故以上事实皆可证实王**、吉**等人以车辆众筹撮合之名,行融资之实;且其发布的车辆筹资标的均为虚假标的,案发后又转移藏匿款项,直接构成了对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要件。(二)关于对王**、吉**是否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的问题: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1. 王**、吉**等人通过虚构借款标的,将筹集的款项直接归于自己支配,应当认定其对相关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2. 王**、吉**以众筹名义进行实质上的其本人融资,利用车融宝平台,并通过网络媒介向社会宣传,并承诺保底回购收益,并向不特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应当认定为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3. 王**、吉**是在其本人债务缠身及其投资的公司存在债务不能归还的情况下,而设立车融宝网络众筹平台进行实质上的融资。(2015年曾与同程**等人成立北富钱生钱p2p平台,王**其本人开设有昆山美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且又从事绿化工程,案发后将位于周市镇昆山美铭精密机械资产股权给正在上学的儿子王*),王**、吉**可能将款项挪作归还之前的债务,但是“拆东墙补西墙”仍属于对资金非法占有后的处置问题;并且,在集资诈骗案件中是存在着故意的因素。 为此恳请昆山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积极挽回群众损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人民法院答复如下:因该案件比较复杂,涉及人员较多,想旁听和了解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可电话咨询昆山法院刑庭汪法官,办公室电话:57719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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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5 09: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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