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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与的房子请教下

2024-8-11 20:34:4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姐在保卫新村有一套房子是唯一住房,现在想把房子赠与给父母,自己重新再买一套。受赠的房产再进行出售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赠与的房子如果多年以后保卫新村拆迁,得到的安置房再进行出售还需要缴纳房屋20%的个人所得税吗?到时候房产信息都变更了。麻烦解答下谢谢。


市地税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姑苏燕子坞:您好!我们已看到您咨询的问题。现就其中的涉税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原值凭证和合理费用准确完整凭证的,按转让收入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根据您的描述,您姐姐如果将房屋赠与父母,受赠的房屋如果拆迁,拆迁安置房仍归父母所有。该拆迁安置房出售时,如果不符合“满5年唯一住房”条件的,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如果符合“满5年唯一住房”条件的,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支持,如有疑问,欢迎您拨打地税热线12366-2。
2017-9-10 13: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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