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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河交警队(2)

2024-8-9 23:53:2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去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因没带手机及对方不肯报警等原因而没当场报警,事后报警后相关民警还算尽职且上门调查,但对事故责任认定过于草率,本人提出质疑后答复说不会影响赔偿的并说如果提起诉讼他们会提供相关材料的。因事故对方耍赖且事情过去快一年了将过诉讼有效期,本人在国庆节前电话浏河交警队说明了身份要求邮寄提供事故对方及相关保险公司的材料复印件用于起诉(2017年9月30日11.13分53614949),接电话的人说不能邮寄只能自己去交警队拿。昨天下午2点多本人放下手头所有事情来回三四十公里专门赶去浏河交警队并在14.31分电话53614949说明身份告知马上过去拿材料复印件且说明时间比较紧请他们把材料准备好,结果到了交警队办公室说明来意后不但没拿到复印件甚至连原始档案都没看到,然后得到轻飘飘的一句“明天再来”。。。当老百姓没事干吗?!坐在东南角位置的一个稍胖的年轻工作人员竟然还瞪着眼出言不逊!瘦瘦的警官倒是慢声细语的但所有要求均给拒绝:让提供事故对方当事人地址说不能提供并说起诉不需要写对方地址,让写一份书面说明证明本人来交警队处理事故情况(用于诉讼时效中断)不给写,让给看下事故现场监控及拍照记录不给看,也说找不到(边上的人囔囔说法院会来看的,当事人难道不可以看吗?不看怎么知道交警有没有把路口的让行标志拍进去?如果没拍进去到时法院能看到什么?)。。。。。。不说了。。。在此咨询下法院:1.因不知道被告人地址,起诉书能否不写被告人地址?2.因不知道对方车辆具体的保险公司,起诉书是否可以只写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人保”?3.因不知道对方车主身份,起诉书能否只写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车牌号?敬请告知,谢谢!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走一天”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太仓市公安局答复如下:经我局交警部门核实情况如下,赵某所反映的交通事故系事后报警,即使赵某事故发生后在现场收取了事故对方当事人姚某用于私了的近二百元钱,中队本着为百姓排忧解难的原则依旧受理了该起事后报警的交通事故。因赵某所反映的该起交通事故系事后报警故中队接到报警时事故现场已灭失,而赵某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录以保存证据,客观上中队没有获取事故现场照片的可能,后经中队调取事发地周边道路监控,未发现有能客观反映事故发生全过程的监控视频,上述情况在中队处理该起事故过程中已向包括赵某及姚某在内的双方当事人告知清楚,故不存在中队不给赵某查看事故现场照片及视频的情况。关于“机动车在有“让”字交通标志的村道路口不停车让行还快速冲上主干道是否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问题,因事后报警致事故现场灭失,在既没有现场照片,也没有能够客观反映该起交通事故整个发生过程的监控录像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事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陈述材料中所反映的事故发生情况,中队仅能够确认事实发生了该起事故及事发时包括赵某在内的事故双方当事人驾车行驶的路线及方向,并没有证据证明事发时事故对方当事人姚某违反了这一交通法规,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队对该起事故做出了双方当事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事实上依据机动车交强险赔付规则,机动车驾驶员作为有责方,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事故对方当事人人身受到的伤害,事故对方受伤的当事人因接受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一万元以内由机动车交强险全额承担,超出一万元的部分才按责任划分,也就是说赵某及其车上乘客在该起事故中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医疗费用只要不超过一万元,均在事故对方机动车交强险的赔付额度内)关于赵某需要调取事故对方姚某的个人资料用诉讼活动的问题,尽管去年中队在做出事故认定后积极协调双方进行经济赔偿调解,但终因双方对于赔付内容合理性有巨大分歧而调解失败,后中队亦多次电话联系事故对方当事人姚某,但姚某明确表示不愿再跟赵某调解,当时中队只能告知赵某只有通过起诉的途径才能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但赵某并没有因姚某拒绝调解而向法院对姚女士提起诉讼,而是对中队的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并向上级机关投诉,太仓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投诉后调走并审核了该起事故的相关案卷,目前该事故案卷仍在太仓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之前已向赵某告知其案卷尚在太仓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如果其需要相关材料可前去调取。综上,中队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了该起交通事故,赵某所反映的在调取事故对方当事人姚某个人资料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中队将积极与投诉人沟通协调,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流程,为赵某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这边人民法院明确起诉书要有明确的被告(全称)及详细地址,那边交警部门要求市民带上法院出具的有效证明才能提取,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市民就这样焦虑的来回奔波还是找不到有效头绪,很正常的市民办事就这样鲜活的被土规定卡住动弹不得!上海是没有这样的规定,法律法规更没有这样的有效证明出处,浏河交警办事严谨的前提是主动提前和法院协调一致流程和方式,而非随口以规定之名行劳民伤情之实,应扎实细心向市民说明指引,以便市民正常办事少跑腿甚至不跑腿,用实际行动换取人民群众的满意来真正实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警务宗旨,!
交警部门还说不需要写地址的。。。昨天问过法院陈庭长明确回复说不需要证明的直接跟交警部门要。。。然后又去了浏河交警电话让去的太仓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楼下没找到人,到楼上找人时被一交警喝叱干什么干什么谁让你上来的,我说浏河交警队让来拿事故材料,那人囔囔说处理事故去开发区中队到这里干嘛这里不处理事故的。。。拿出认定书给了对方说浏河交警队说材料转给了事故中队让到事故中队来拿的,那人看了认定书上网查了下又电话问了下最后写了个名字说“去浏河中队找这个交警”。。。。。。
感谢今天专程把资料送来的警官同志,感慨万千啊。。。。。。
前天太仓事故中队已经亲自把材料送到了,今天竟然还接到浏河交警队电话说已经把材料复印回浏河了问我什么时候去拿。。。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沟通的,这都搞不清楚怪不得责任认定是非不分还一味辩解,问对方有没有拍下现场让字交通标志总是不正面回复还说什么“你自己拍也一样的。。。”,自己拍的照片跟警察拍的能一样吗?那标志因为修路已经拆掉了还怎么拍?
说得比唱得还好听,请不要偷换概念混淆视听转移视线
纠正一下:1.本帖一开始就对交警部门初期的上门调查予以感谢; 2.之前在交警队处理事故时双方填写事故经过后经办交警打印出早就写好的存在电脑里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给双方签字,赵某表示异议后经办交警说的是一万医药费范围不影响赔偿的没什么关系的,并说路口通行右侧优先,并未提及让字交通标志; 3.不影响赔偿不能作为随意认定事故责任的接口; 4.当事人一开始就说明了没当场报警的原因是未带手机及对方不肯报警且对方已移动车辆将现场破坏,没带手机相机怎么拍摄现场? 5.之前处理事故时看到的监控记录里有双方车辆相撞及随后车辆移动的画面,怎么能说没有现场记录(难道是被你们毁灭了)?而且该监控画面范围为新港路内,对方车辆在画面中撞上他车本身就是违反交通法规(遇让字交通标志未让行)的铁证!即使没有监控记录,单从双方描述的行车路线也能判断事故大致区域; 6.事故后投诉人只是因对方车牌号保险异常而向交警部门询问过对方车辆保险情况(回复说的是保险正常,具体可参考交警部门在之前帖子上的回复。实际情况是肇事车辆车牌号与及车主与对方提供的保单内容完全不一致),并未提出过具体调解要求,更无“双方对赔付内容合理性分歧巨大”一说; 7.建议起诉的是你们,不给提供对方身份地址的也是你们,在当事人两次电话并专程赶去交警队后你们说找不到档案材料了让明天再去,当事人要求提供下对方地址就可以了你们说不提供的还说起诉不需要写地址的,要求看一下交警拍摄的现场相关照片中有没有那个让字标志你们也不给看,什么意思? 8.事故材料转移到太仓事故中队你们应该早就知道,为什么当事人两次电话及专门赶去浏河后你们不说明还让明天再去?在事故中队领导已经亲自上门把材料送到当事人手中两天后(事故发生一周年之日,通常的人身伤害诉讼有效期最后一天)你们还电话说材料已经复印好了问什么时候去拿,什么意思?

2017-10-17 0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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