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江苏苏州公安局高新区虎丘分局交警大队警员041348蔑视法律,玩忽职守 本人以下陈述的保证绝无虚言,我会对我的言论负责!某交警偏听偏信,在乙方破坏了交通事故第一现场以及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我(甲)提供的证据置之不理,直接简单粗暴的认定我全责,程序违法,证据不足,适用法条错误(交警未向我阐述相关法条,责任认定书中也不存在相关法律解释,因此也可以说没有法条可适用),本人申请对该案件进行重审,并对该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的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等行为进行相应处罚。一、执法过程总结我只想要一个公平公正、有理有据的判罚,且不论该事故的责任究竟在于谁,该交警的执法方式实在让人难以接受,难以令人信服。纵观以上执法过程,对该交警的行为总结如下:(一)不妥当之处(1) 此次事故相对简单,就是两车事故,且我方具有行车记录仪记录的证据,并且现场乙方明显破坏了第一现场,可以即时做出判断,或者最多在交警队一次就做出责任认定,但是该交警却让一个孕妇跑了三次,是业务不熟练?还是懒政?(2) 当事交警态度恶劣,语言粗暴,作为一个中间执法者,完全可以客观平和的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不求能够“和蔼可亲”,至少是能够让当事人可接受的正常语气。(3) 以嘲笑讽刺的口吻说“那你是学交通法的了?”在法治时代,普法应当属于所有执法、司法部门的职责所在,在处理现场未进行普法教育或进行相关法律解释,可能是该交警懒得普法(懒政)或者根本不懂法(业务不熟练),暂且不论,当事人自身学习法律还遭到嘲笑和讽刺,实在是让人心寒。二、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甲方对交通事故存在异议、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仍然做出简易程序,知法犯法。(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二)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本次事故是在拖了8天后,给我们开具简易程序的认定书。无法可依。(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然而该交警未尽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的义务;(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乙未提供任何证据,且乙破坏了第一现场,办案交警对甲提出的部分证据置之不理,证据不可能充分,事实理由不可能成立,适用法律不可能正确,责任划分不可能公正,程序不可能合法;(5)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乙破坏第一现场,属于破坏、毁灭证据的行为,那么乙是否是故意呢?在事故发生后,乙的轿车是乙主动开走,不是任何外力导致的现场破坏,因此该现场破坏应该属于乙的主观故意。(6)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在我方陈述意见的过程中,多次被该交警粗暴打断,不给予完整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机会。(7)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未能做到第10条公平公正的处理,也没能做到第十五条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该交警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条不当,开具的简易程序判定书不符合法定程序。同时该交警对当事人的陈述置若罔闻,对证据置之不理,即简单粗暴的进行事故认定,草率行事,执法严重不负责任,是对法律的蔑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潜在危害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因此该交警具有玩忽职守之嫌。
本人不求其他,只需要公平公正的对待。如果每个警察都像这位交警那样,不求证据,不讲事实,为所欲为,凭自己的喜好断案,那么我泱泱大国何谈依法治国?我们的习近平总书记十九大一再提出《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意识,发扬民主作风,接受人民监督,当好人民公仆。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经核查,来信人于2018月01月03日17时40分左右驾驶苏州号牌小轿车在苏州市虎丘区狮山路由东向西直行至国家电网处路段时,其车与同向行驶的郑某所驾驶的苏州号牌小轿车发生碰擦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来信人车辆定损5400元,郑某车辆定损5000元)。该事故经辖区交警中队调查,调取了该处地点的高空监控视频以及来信人所驾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于2018年01月11日依简易程序认定来信人在弯道通行时变更车道,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来信人如仍有疑问,可至辖区交警中询问了解,中队将予以耐心细致的解释。
说了那么多,请放图。
录音资料超过2m,如何压缩上传?
搬了那么多条条框框,到底什么事故都没说,现场图片也没有。你是投诉态度?
我来总结一下,就是交警无视证据,不给甲陈述意见的机会,直接认定甲全责。颠倒是非黑白,蔑视法律,知法犯法,而且在不合法的情况下,做出简易程序认定书,剥夺了甲的复核权利。纵观整个执法过程,对甲粗暴无礼,且多处违法,实在是不适合作为执法者
因后台限制,相关的证据原件(录音与视频)因内存超过2m,压缩也达不到要求。顾暂时是整理成文字版本。
事故详情:本人(已怀孕7个月)于2018年1月3日17:29:04在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国家电网附近)驾驶机动车与一女性碰擦事故,出事地点路况为施工路段,且逢雨天,路况非常复杂,地面线不清晰。对方车在非机动车道上左前方撞上本人车右后方,停滞原地5秒左右,又将车从非机动车道开至我方右前方。(故第一现场照片没拍到,而此期间我发现事故第一时间停车打开双跳,以上陈述都有视频为证)后又下车双方决定报警处理,接办民警抵达现场后,并未一时间处理,对方司机称有行车记录仪作为证据,现场办案民警让双方于第二日1月4日早9:00到苏州市交警大队虎丘分局处理。
第二日早双方抵达交警大队,按照流程,需双方填写事故陈述资料,后又需提供定损复印件及强制险复印件,接案民警为2号处理办公室,警号为:041348的民警,看了相关资料后,后又问是否有其他证据?于是我方提供前后视频证据,对方未提供行车视频,并未说没有视频。041348民警反复看了两遍很难确认本案件,我方确认是否需要将视频拷贝出来,041348的民警并未理睬,并让双发下周三(1月10日早)再前来处理,
双方于1月10日8:30准时抵达交警大队,但2号处理办公室的工号041348的民警请假不在岗。隔壁座位的辅警姑娘把双方带到隔壁3号处理办公室工号041695的民警处理,对方看了我方提供的视频先说对方责任,后又改口说我们的的责任,后民警要求对方也出示行车记录仪,对方称视频拔卡时候资料丢了,之后又改口说视频被覆盖了(全程有录音为证),结果处理让我们明日(1月11日)找当事民警处理该起案件,他不处理。
本人为了求证事实以及还原真相,想得到公平处理,于2018年1月10日中午带人到现场拍照取证,通过制作软件还原现场的图片,由于事故当晚已经夜黑并天气雨夹雪,影响行车记录仪拍摄,包括地面的情况,本人依据事发时的行车记录仪以及现场拍摄的图片,制作了4张行车线图,以便更好的给到交警做更好的判断,同时也彩色打印出来(4张文件)。
1月11日早8:30我和我老公及对方准时抵达,工号041348的民警就简单看了视频(观看时间仅仅:11秒),即断定我方全责,我出示昨天现场调查制作的四张图(4张文件)递交给他,他置之不理,也就眼睛瞄了一眼,都没看完,我和他解释,首先当初路况,但是他语气粗暴,且不予解释的机会,不要看了,就是你们责任,我多次请其看,包括我解释当初为什么变道,但是该交警置之不理,态度蛮横,我多次解释:我变道成功后7秒,对方车撞上了,他还是不予理睬,并说没有这种说法。还嘲笑讽刺本人:看来还是蛮懂交通法的?直接认定全责,我共计三次请该警员让他看我的材料,均不予理睬,但三次后确认看不看我提供的证据,但是还是不予理睬。就直接签订我方全责,语气也非常粗暴。(全程语言录音)此过程我方提供2个视频(分别由前后行车记录仪记录),及4张现场还原图。该交警只看了11秒的前方视频,后视频都未打开,即直接认定我方负全责。附件为1月11日交警处理的全程录音(文字版本)
撇开其不合理的执法过程不说,单就其违法行为总结如下:
(一)简易程序适用不合法
简易程序只是在案件比较简单,双方均无争议,当场做出,然而该交警是在8天后,并且在甲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做出简易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知是该交警不懂法,还是知法犯法,故意刁难老百姓,还是害怕复核,直接剥夺了甲复核的权利(因为简易程序复核不受理)!
(二)责任认定不合法
该交警对甲提供的证据置之不理,在乙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甲全责,证据不确定充分,认定程序不合法,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
(三)该交警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存在枉法,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不认真负责的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知法犯法,蔑视法律,玩忽职守,实在是给苏州交警甚至苏州市各机关工作人员抹黑,是苏州交警中的败类。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通篇看了楼主的陈述,其实就是楼主的车变道时,被后面直行的车撞了,,而被交警认定全责,就这么简单!交警的认定没什么大毛病。
第一、不管谁的责任,交警处理的方式就有问题。第二、事故的直接原因不是由于我变道引起,合理变道后,对方车辆依旧在我的右后方,因对方加速,(有斗气车的嫌疑)前方又是施工拐角处,所以对方车辆在非机动车道上他的左前撞到了我的右后。对方为什么破坏第一现场,对方又为什么不提供行车记录仪?
哥们你这样草率的定则情有可原,但是执法者不行,执法者要讲证据的,但是这个交警完全不看证据的,哥们懂吗?
现在的交警就是天王,他说什么就是什么,不会给你解释,因为他认为你在给他们没事找事,要是你不出事故他们就可以在办公室享受纳税人给他们的空调茶叶,请你原谅他们吧,心里不舒服时怎么愿意给你解释呢???
生活中就需要这么认真的人,我支持楼主
生活就需要这么执着认真的人,我支持楼主投诉
你说到交警的心里了,当心被约谈哦
顶一下帖子,不沉下去吧。
此事事实其实很清楚了,不在于最终责任在于谁,而在于交警的做法实在是让人无法接受。关注此事,且看上级部门如何处理。
1.该简易程序认定是否合法?请详细解释。现在面临的情况是,投诉人对该认定不服,但是简易程序的做出又使投诉人无法复核,导致投诉人的驾驶证一直被扣押,请问这件事如何解决。怎样才能拿回驾驶证。2.调取高清摄像头?当事交警答复因那个路段处于施工,所以拍不到事故发生地点,不知道是当时迷了眼看不清?还是是说了谎?还是找到了新的拍摄到现场的高清视频?请对此做出说明。3.查看投诉人的行车记录仪?确实看了几秒钟,然后在第一次说难以判断的情况下,第二次仓促做出认定,并没有查看投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为何不看投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特别是在乙方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请您对以上问题做出负责任的回答,不要敷衍投诉人,谢谢。
尊敬的市公安便民服务员作为执法部门的一员,我觉得您应该有义务给我们普及一下法律,就此事而言,
1.简易程序认定的适用条件及不适用条件;2.办案交警在事故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我相信这是对广大市民十分有意义的事情,毕竟这是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问题。
非常感谢。
楼主视频可以放优酷上,发链接,有图才有真相
2018-1-20 14:3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