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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住建局不要将不合法合同错误解读为效力待定合同

2024-8-6 2:56:3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住建局之所以答复寻求司法解决的根据在于我小区存在业委会第三届,而该三名别墅区业主在2013年签下物业合同时尚具备业主委员资格,而该物业合同是最后一份有效合同适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得以沿用下来。 但不知道住建局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在混要试听,因为根据住建局之前的答复(附件一),我小区业主委员会只到第二届2010年结束,不存在第三与第四届,因此2013年与福娃娃物业公司签下物业合同的该三名别墅区业主当时并未具备业主委员资格与身份!再加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附件二),我们可以明确的厘清一件事实,就是2013年签下的这份物业合同并非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是不合法的伪造文书,根本不存在司法认定问题,但却适用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附件三)的执行范围。 不管住建局今天是真的把整个问题的来龙去脉搞混了,还是刻意想规避什么问题,但真相与证据及法令根据都已经弄清楚了,也都是住建局自己提供出来的,实在无法可扭曲或掩饰,住建局面对我们业主的问题就知道搬出法令要我们遵守,但为何当自己面对法令时却难以依法行政呢? 结论:请住建局执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责令限期撤销此不合法的物业合同,并通告我小区全体业主。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不合法的伪造物业合同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合同人在签订合同时已无代理权,其行为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典型的效力待定合同种类。同时,该具体案例还存在以下两个法律问题:1、追认权主体既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不存在;2、无权代理人为原业委会成员,具备表见代理特征。对该合同效力确定已超出我局职能范围,故建议服务对象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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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9 1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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