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渎镇回复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我镇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村传统的独门独户和“一户一宅、一宅一主”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按乡规民约,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因此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吴中区木渎镇 上述木渎镇的安置房分配中分房只针对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已严重违反了下述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98年11月4日)第二十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四、《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四)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的(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五、《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建房条件,第二款第二项(1)一户全为农业户口,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已婚子女的(不符合政策生育的除外),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未婚子女的(不符合政策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婚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需分户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一般采取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公寓房安置
木渎政府无视国家宪法、法律,[size=18.6667px]用岐视女性的乡镇政策粗暴地侵害本地女性的合法权益,这种违法行为为何可以大行其道而得不到有效地遏止,难道木渎是一个独立的王国而不受中国法律与上级部门的监管.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以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之一: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各地传统惯例,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鉴于此,木渎镇人民政府先前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还望您理性对待。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吴中区木渎镇
本论坛无能为力了,建议走司法途径。以免耽误时间!
木渎镇是独立王国吗?为什么国家的宪法、法律对它可以没有任何约束力?为什么木渎镇可以藐视国家宪法!?为什么木渎镇可以践踏国家法律!?谁给了这些人雄心豹子胆!?谁够资格可以出来管一下?吴中区政府还是苏州市政府?
我们乡下都是这样的,一宅拆迁,两个儿子除260平方外,再加一套平价房。女儿没有的。
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百姓要主动争取,不能任乡镇府摆布.
请政府部门注意,法律是有层次的,人民代表大会也是有层次的,巜宪法》高于一切法规,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高于一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当事人在用《宪法》质疑地方政策时,政府部门如果用地方政策来辩护,是污辱了你们自己,也污辱了《宪法》,请牢记《宪法》是无数先驱用鲜血及生命缔造的,我等后人应对其充满敬畏之心,绝对不能以地方人代会的乡规民约,地方法规为由去违反他,否则必成民族罪人!
乡镇有地方政策、说违宪法的帽子是否大一点?值得推敲。
2014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立法法》也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学点法律常识,不要做法盲
真是人如其名。
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以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之一: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各地传统惯例,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鉴于此,木渎镇人民政府先前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还望您理性对待。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吴中区木渎镇
2018-6-22 09: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