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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求解释

2024-8-2 17:49:01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各位领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先行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请问2002年是否有相关规定,依据什么文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0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关于相关条款的解释,请直接咨询市政府法制办;由于你没有提供相关小区名称及具体位置,关于小区物业用房的详细信息请直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如果物业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请提供证据向我们举报,举报电话:12345;65245557。

2018-7-2 10: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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