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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生子女户口申报问题(请苏州市公安局进)

2024-7-31 22:43:2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尊敬的苏州市公安局领导:我是福建省户籍,我的妻子是苏州工业园区户籍。最近二女儿3月22日在母子医院出生,3月26日母女出院,下午我前往跨塘派出所咨询新生儿户口申报适宜,户籍民警告知需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生育登记服务联系单。因我的户口本在福建老家,遂用照片打印的形式将我的户口本打印出来。3月28日上午我携带这些资料,户籍民警因我的户口本不是原件拒绝进行登记。我苦求说我那么远寄过来也不方便,万一寄丢了怎么办,而且现在都要求让数据跑腿,人少跑腿,要方便群众,而且你们要双方户口本应该是怕小孩子到两地去申报户口,况且我的照片上有户头编号,你们可以查这个户口上有哪些人也很方便的,完全满足你们的需要。但户籍民警坚持要原件民警说虽然都可以查到,但是查到是一回事,原件是一回事,必须提供原件。还放言派出所不是我撒野的地方,由不得我,态度相当恶劣。我顿时很生气。返回打电话让家里人给我寄户口本。但我越想不对劲,因为我的大儿子落户的时候没要过我的户口本,于是便上网查资料。《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我3月28日下午继续前往跨塘派出所,咨询需要双方户口的依据。民警拿出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28条。我说28条上只要求父母一方的户口本,哪里要双方?民警说父母间没有顿号,就是父母双方!我质疑既然是要双方,为什么不直接写父母双方而写父母一方?而且在《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下文里其他地方需要父母双方户口本的情况都写明了父母双方户口本。这个父母一方户口本中父母没有顿号代表父母双方的解释不能让我信服。民警就很不耐烦质疑我不能提供户口本原件是不是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我气的立即我我小弟已经给我寄过来!民警于是才又去翻文件,可能确认我说的是真的,而且看我比较激动,语气放软,说可能她的文凭没我高,也不是像我一样学法律的,她不懂这些。我顿时很无语,难道我就是学法律?我压根就不是好么!我强烈要求给我需要双方户口本的依据。于是民警进房间里打电话去问,大半个小时以后才出来,说还是需要双方户口本,她们当时看见文件里第28条规定的时候拿去问区里的领导了,答复是双方户口本,因此就一直这么实行。我坚持要看依据。于是民警才无奈的在她的电脑里找了十几分钟,找了一个word文档,翻到了新生儿申报户口里写了需要双方户口本给我看。我说请翻到第一页,民警翻到了第一页,苏州市局发的一份文档,文档抬头“工作提示”。我顿时非常得无语,文档第一段还提到是根据新的计划生育法出台的。民警还很义正言辞得说是根据新法的。我立即上网查新版计划生育法,通篇无新生儿申报户口需要双方户口本的规定。民警又改口说让我去找区的户政管理,她不懂。我又质疑工作提示能代替地方法规?我要找跨塘派出所的相关领导。民警各种推脱,在场的全部是辅警,我没看见过一个警察过来向我解释。我当场说我要投诉你们。民警就告诉我随便哪去投诉去。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立法法,这个工作提示就已经违法了!其相关规定与上位法违背!,我后来继续在网上查,在苏州市公安局网上办事大厅里,查到新生儿落户资料里关于户口本的规定详细写了父母一方的户口本。我想我是否误会了工作提示。继续上网查询,终于查到在《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里提到了需要父母双方户口本,但是这个说法在正式新版的《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修改成父母一方的户口本。那么我的理解就是这个工作提示在试行版发布后苏州市公安局发的一个工作提示,而在新版的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发布后,跨塘派出所却还在按照旧的工作提示,要求提供双方户口本,给群众造成了很大的不便。我在此投诉跨塘派出所户籍民警:1.作为户籍登记服务人员,不与时俱进,连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都不熟悉,还需要我说了才去翻看,业务能力不达要求;2服务态度差,口出狂言;3.阅读理解能力欠缺,强词夺理;4.我在跨塘派出所户籍窗口数个小时,一直只有辅警,而没有一个警察,请做出解释,是该岗位没有警察在岗还是其他?要求:跨塘派出所立即做出整改,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虽然我的户口本已经在寄的路上了,民警居然要求我不要闹了,等户口本来了再办,但是我不这么认为,我是一个较真的人,我为他们理顺事情,方便以后其他人来办理,不用再为户口本在老家的事情而大费周章)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对于反映内容,唯亭派出所已请示上级部门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户籍部门处理。
户口,这样的事,关乎一个人的一生。需要原件,谨慎办理,肯定是没有错的。人性化的处理,肯定不是一些非原则问题。
请仔细阅读江苏省户口登记的相关规定,什么叫父母一方户口本?而且在苏州市公安网上服务大厅里面关于婚生子女申报户口里面也是提到父母一方的户口本,而没有说双方!!!
先不说对错,对法规的理解和执行,都是有工作规程的,本身没有问题。 如果说是是理解不同,真的需要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解释的,这个和警辅人员关系不大。 办理户口还是要谨慎点好,以前就是假的太多,很多人有几个身份证和户口,造成监管真空。 理解理解吧,快递也就2-3天的事,对于宝宝出生的大喜事比这点小麻烦要重要的多吧!!

2018-3-28 20: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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