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不管是何单位拆迁房屋是否需要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否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是否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园区,吴中区,相城区,新区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
那请问2017年度的是否公布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2011年3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3号)。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200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还请详细回复!!
2017-11-22 22: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