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帮忙关注:
在《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前提下,我在寒山闻钟上投诉了乐宜居,在我购置二手房的过程中,收取了7980的网签费(后来乐宜居改口为评估费)。根据银监会发【2012】(3)号中七不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跟工商银行吴中支行信贷部联系,确实在办理二手房贷款过程中,不需要向客户收取评估费用,是银行自行承担的。这些证据都在寒山闻钟上提供了。明目张胆的收取根本不需要购房者承担的费用。住建局一直说这个是物价部门的事情,不归他们管===》请问此事真的跟跟度假区住建局无关?而我在此期间受到乐宜居中介的人身安全威胁。住建局的工作人员也坐视不理。今天收到度假区管委会和吴中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回复,非常气愤:1,公示了我们的居间合同,合同上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信息,价格等等明细,全部未打码!!!!对我个人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2, 回复中写到,根据合同第五条第2项提及“乙方需向丙方提供相应的贷款服务费”,因此就是合法的。而在苏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第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第9项,就明确了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捆绑收取担保费(贷款服务费)。
在全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行中,度假区住建局还不作为,不为受害群众得到应有的赔偿,反而在沟通过程中,多次推脱,让我去找物价部门。希望市住建局关注下。
如今生活水平虽然提高,百姓赚钱还是十分不易,为了购买房子,更是几代人都省吃俭用,节衣缩食。不希望我们的血汗钱,就这么被中介轻飘飘的忽悠去了。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了解,当事人已与房产中介达成一致。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网友:您好!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投诉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因本次投诉人在投诉单中并未提供具体身份信息及证据材料,我局工作人员答复只是为确认中介提供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投诉人本人,避免中介处理差误,如因此造成您的困扰表示抱歉,现已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提醒告诫,并将合同中个人信息部分予以隐去处理。吴中区发改局
另外,吴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回复乐宜居公示的价格墙,告知,公示过的就是合法的。
发改局本来有物价部门的职能,真的对自己的业务如此不熟悉,明目张胆的公布着违法的收费项目,还公示出来堂而皇之的作为一个证据,真是可笑至极。
另外,发改局的回复中提到,在合同上即使没有写明此项费用的存在,但是在合同中轻飘飘的提了一句“乙方需向丙方提供相应的贷款服务费”,就跟他们没有关系了,只能去起诉。
真的当我们都是无知愚昧。什么都不懂么?
网友:
您好!经了解,当事人已与房产中介达成一致。
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网友:
您好!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投诉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因本次投诉人在投诉单中并未提供具体身份信息及证据材料,我局工作人员答复只是为确认中介提供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投诉人本人,避免中介处理差误,如因此造成您的困扰表示抱歉,现已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提醒告诫,并将合同中个人信息部分予以隐去处理。
吴中区发改局
是否是投诉人本人,打个电话就可以弄清楚的事情,至于要将合同直接公示吗?这个回复太过牵强。
至于说投诉需要提交各种证据,作为普通公民是不知晓的,贵部门也可以电话联系要求提供啊。但在此期间,并未接到任何电话沟通。
另外,内容隐去是我个人当天看到回复后联系了吴中便民人员后才操作的。跟你们也没有关系。
2018-10-12 12:2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