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便民服务员的回复,苏州市吴中城投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蠡墅花园天韵苑二期工程的施工单位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方为苏州市吴中城投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但此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为苏州市吴中城投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问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第一,以实际施工人作为诉讼主体是否合法。第二,此案目前进展如何,是否可以告知我方判决结果。第三,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向苏州吴中城投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熟执字第0137号〕,要求停止支付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50377元,并请于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后即付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帐户,请贵院在判决时充分保障我方的权益。谢谢!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2、关于苏州市吴中城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蠡墅花园天韵苑二期工程,实际施工人起诉一共受理了三个案件,案号分别是(2017)苏0506民初8357、8358、8360号,已于近期下判,但尚未生效。吴中区法院
网友:
您好!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2、关于苏州市吴中城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蠡墅花园天韵苑二期工程,实际施工人起诉一共受理了三个案件,案号分别是(2017)苏0506民初8357、8358、8360号,已于近期下判,但尚未生效。
吴中区法院
2018-1-27 21: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