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三香路1298号(万通大厦)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行初73号)查明,经审批的建设规模为28层,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实际建成后可能地上26层,地下1层,高度80米、建筑面积23800平方米。
2014年9月5日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发布《关于对苏州市万通大厦关停的公告》,宣布万通大厦要经改後经消防验收合格後方恢复使用。
目前整改後还是没有消防合格,举报多次消防置之不理,请问公安部门哪条法令规定消防不合格的房子可以住人?
请问法院:消防不合格的房子,哪条法令规定能用? 为何一审及二审法官都不敢判???
1、根据消防主管部门公告:目前该房产消防不合格,整改後也不合格
一审二审法院不敢判 消防不作为.......我找谁处理
2、根据消防主管部门公告,该房产消防不合格,消防不合格的房子无法居住
一审二审法院不敢判 消防不作为......我没有房子居住我找谁处理
市中级法院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查,2016苏05行初73号案件目前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二审案号为2017苏行终1185号,您可联系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热线12368咨询相关案件进展情况。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注!
市消防支队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万通大厦目前正在诉讼中。感谢您对消防工作的关心与关注。
请问哪条法令规定:消防不合格的房子能住人?
为何消防不作为跟法院不敢判
规划局的案子跟消防单位不作为及纵容开发商有何关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为何法院不敢判??规划局的案子跟消防有何关系??
不作为就是不作为,举报了还是没有任何对开发商的处罚
举报长达两年,诉讼到法院依然不敢对开发商处罚
请问有何内幕
根据法院判决:根据2017苏0583行初154号判决,消防单位临时查封违法查达两年
却不敢对责任者处罚,内幕啊
2018.5.23现场勘查结果:
1、北侧消防通道入口门高高2.8米宽3.2米,西环路进转半径不足消防车无法进入
2、东侧消防通道最窄2.2米,光大银行车位边缘距踏步距离1.2米消防车无法进入
3、西南角车位距路灯杆为2.8米宽度不足消防车无法进入
4、4-19层东、西两侧各只有一个安全出口(规定要两个安全出口),消防箱内嵌墙体,消防管道穿墙未封堵,3-4层公共部份消防管线裸露也没检验报告
5、前期检查未填写该大楼未经消防验收合格
6、疏散楼梯没有紧急照明
请问这样检查结果符合哪条法令规定???
法院依然不敢判,难道房子消防不合格不能使用是业主的错?
法院依然不敢判也不回答
有甚事不能拿到台面上讲的吗
2018-5-7 09:5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