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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留地的问题

2024-7-18 20:14:0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本人7岁时随父母从常熟市下放到唐市乡儒浜大队3小队(山塘址),从13岁开始参加工作直到现在,一直都居住在山塘址。2007年的时候按照失地农民的政策, 政府将自留地收走。既然我不是农民,当初是以什么依据就征收走了我的自留田呢? 不是农户签协议放弃承包土地和自留田协议嘛,既然我不是农民,这个协议就该是无效的吧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沙家浜杨”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农工办、沙家浜镇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您1963年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跟随父母下放将户口从虞山镇迁到沙家浜镇。1971年参加劳动。1987年又把户口迁到唐市镇。现常住在沙家浜镇唐市常昆村三塘址,户口(属于集体户口性质)在沙家浜镇上,目前已退休。妻子邹某某,户籍地址沙家浜镇常昆村(14)山塘址,2007年已享受补偿安置。女儿杨某1996年9月入学迁出到常熟中等专业学校。1998年二轮确权时该户确权人口仅邹某某一人。 二、自留地是解放初期中国农业合作社和集体化时期的产物,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小块土地。该诉求人分配到了自留地,说明当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1987年您将户口迁到镇上,成为城镇户口,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1998年二轮续包时,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沙家浜镇根据《关于征(使)用土地补偿和被征(使)用土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7〕55号)文件精神,对土地被全部征(使)用的村、组开展征(使)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对基准日在册的符合补偿安置人员均已落实补偿安置的相关待遇,同时与农户签订了放弃承包土地和自留田协议,剩余承包土地和自留田由村集体统一管理。 感谢您的关注。
2017-8-11 17: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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