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省和苏州市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常熟清枫和院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相关事项咨询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前,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选票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提交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现清枫和院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4月7日就小区停车设备改造及更新等事项,以《业主代表大会意见征询表》的形式,由物业代发至48位小区业主代表(有业主代表的签收记录,业委会顾主任也亲自承认,仅代表签收,不代表表示同意方案),要求代表有不同意见在4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业委会,然后以“没有一个代表书面提出不同意见”为由通过设备改造方案。而不是以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讨论、表决的形式,侵害剥夺了业主代表的表决权,同时也侵害了广大业主的相关权益,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这种以“没有一个代表书面提出不同意见”的形式,让业主委员会变成一个“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组织。请常熟市房产管理处就上述事项进行监督。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lucy6688”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房管处核查,现答复如下:
按照规定,您反映的问题可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改造方案是否规范有效。同时,如果您认为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感谢您的关注。
2017-7-11 23:4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