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建议由苏州市财政局或苏州市城市管理局办理,论坛管理员可选其一或交两部门办理。切回主题,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关于草坪灯、庭院灯改造工程-照明器材采购的招标公告jsth2017-g-002 ,近日启动了第四次招标,为什么这么普通的货物采购,没有充分的供应商来参与谈判呢?这是个问题,值得采购方思考,我认为原因有几个,请主管部门考虑,并督促采购部门改正。
1.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在多年前,就与木渎某企业开展所谓联合设计宫灯同济灯等造型,此后苏州城区大批量政府采购此造型灯具,造成标段内只要涉及此类灯具政府采购的项目,一般都是某企业中标,其它企业很难参与竞争!
2.标段设置不合理,180万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灯杆灯具草坪灯等全部捆绑成一个标段采购,由于同济型灯具知识产权等的限制,人为造成其它企业无法参与竞争。
3.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评分分值设定明显偏向之前大量中标的某企业,比如按业绩多少打分之类,出具哪类检测报告得分之类,评分标准明显排挤中小型企业
4.以前同类货物采购,虽然一般还是某企业中标,但招标还是不容易流标,一般都会有三家企业来投标,在某处总工程师,某科长,某企业被调查后,就没有足够企业来参与投标了,其中原因,值得主管部门思考。
5.按照采购策略和方法来说,采购方要想办法培养适量的合格供应商,这样才能以较低的成本,采购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而某管理处一直从灯具初始设计到灯具选型及评标标准上,处处偏向某单个企业,很难不让人怀疑!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便民服务员
楼主您好!首先,感谢您对jsth2017-g-002政府采购项目的关注和建议。针对您关心的事项答复如下:1.本项目是苏州市环古城河健身步道项目的配套设施改造子项,共包含4款灯型,预算价约180万。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同项目的材料不得随意拆分招标,同时也考虑到种类比较少,因而本次招标采用一个标段采购。2.本项目经过3次公开招标,每次都严格按政府采购要求和流程操作,每次参与投标的单位都满足开标条件。因为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最终评委认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单位少于3家而流标。3.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关于业绩的评定,只要投标单位近3年有过类似业绩就得分,和数量多少没有关系。4.政府采购的货物均为无专利的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限制。招标文件中要求核心产品需要提供检测报告,作为评委评判依据。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本单位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欢迎多提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我们采购的效率,同时也保证我们采购流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如有需要和可能,您也可以直接联系我们,当面交流沟通。联系方式0512-65238657。
哦,是藏书镇的一家企业,我有错就改,某采购部门呢?
多年前,苏州有关部门考虑在古城区大量使用仿古造型灯具时,苏州城市照明管理处(当时好像叫路灯管理处)又把这个灯具设计制造任务交给了某企业,几经修改后,经有关领导确定之后,此宫灯、同济灯大量使用于城区道路,某企业也就几乎垄断了城区政府采购的庭院灯业务。
市财政局不办理,建议转办,看来办理也是个难题。
市财政局怎么能建议转办呢?既然受理了,请严格调查,要求采购单位改正!
2018-2-25 12: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