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6年3月底下班时间在东中市发生了一起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当时在事故处理中心交警已经给我们开具事故认定书了,对方主责,我次责。于是拿着认定书去报工伤,当是所有需要的材料全部交齐了。于是自己支付医药费看病,今年3月第二次治疗,取钢板,治疗结束以后。拿着所有医药费用发票去社保局报销医药费,社保需要我们出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去交警那里,交警回复没有这份材料。又回社保,说必须清楚写明双方赔偿数额,再去交警部门,说自己该做的工作都完成了,不可能因为社保的一句话,就要怎么怎么样。并且交警明确答复:主次责按照法律规定就是三七开承担责任。由于联系不到对方,于是放弃对方部分赔偿,只是想按照自己责任部分拿到医疗赔偿,我就想问,为什么不行?社保窗口的工作人员告知,要么就放弃所有的医疗费用,直接走伤残的补偿。我就不明白了,我正常交保险,我只是需要赔付我自己的那一部分责任,为什么就不行?交警部门出不出,社保部门非要,这事情不就僵着了么?自己的权益维护怎么就这么难?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已知悉,现作如下解答。根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章,第六节:
第七十三条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业务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业务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据以上两条规定可知,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必须提供《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以确定第三人的赔偿金额,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根据您所说,由于联系不到对方,于是放弃对方部分赔偿。社保经办人员无法通过您所说来确定第三人的赔偿金额,您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来确认赔偿情况。
《苏州市区涉及第三人责任工伤保险待遇办理须知》规定:经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调解不成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终止裁定书》等证明材料。您的情况属于此类情形,故建议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处理完交通事故后,社保会根据您已获赔付的情况,对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充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拨打苏州人社热线0512—12333进行具体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10-9 13:5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