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5月7日投诉“老屋开饭店火灾隐患严重”,5月11日得到回复是:“经了解,社区已经上门宣传要店方自行消除存在隐患。”
众所周知,这次“331专项行动”是市委、市政府决定,自5月5日至8月12日,围绕“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群租房)和电动自行车三类突出火灾隐患,在全市范围开展“331”专项行动。
三合一场所是这次行动的整治重点之一。在砖木结构的居住区开饭店,明显违反公安部《ga703-2007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
3.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4 基本规定
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砖木结构的老式住宅是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建筑,能开饭店吗?
这样的问题,难道是“社区上门宣传要店方自行消除存在隐患”就能“自行”解决的?
姑苏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已介入处理,请您耐心等待,我们先将您的帖子标记为“已处理”状态,待有答复后我们将第一时间给您答复。
姑苏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了解,社区联系片区安监工作人员上门对该经营户进行宣传教育,协调其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平江街道
我在第二次投诉中已经说得很明确,按公安部的规定,在耐火等级为三级的砖木结构老房子是不能设置“三合一”场所的。这不是饭店能自行解决火灾隐患的问题。也不在街道社区的职权范围之内。“331”专项行动究竟该由哪个部门执行?
5月11日,第一次投诉的处理结果:“社区已经上门宣传要店方自行消除存在隐患。”5月23日,第二次投诉的处理结果:“社区联
系片区安监工作人员上门对该经营户进行宣传教育,协调其立即消除安全隐患。很显然,在这段时间里,店方并未消除安全隐患。
事实上也不可能在这样砖木结构的老屋里彻底“消除隐患”,因为公安部《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
术要求》规定,耐火等级在三级及以下的建筑是不能设置“三合一”场所的。
按照“331”专项行动的要求,“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第一时间整改到位;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场所和违法
违规问题,坚决停产停业停租并落实整改;对拒不停产停业停租的隐患场所和拒不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处置;对火灾隐
患严重且拒不整改的责任人,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从严处理”。
那么,对于这样明显违规的饭店究竟还要“宣传、协调”多少次,才能得到应有的处理?
2018-5-15 11:4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