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是24个月,请问是如何计算的?是多少时间周期内的24个月,还是累计24个月,只享受一次?医疗期内社保是否单位应继续缴纳?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1.关于医疗期的计算: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2.关于医疗期的累计期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3.关于医疗期内社会保险费问题: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然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苏州人社热线0512-12333咨询。
医疗期好像是按工作年限计算的吧,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要扣社保
2018-3-15 12:0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