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电瓶车加强管理

2024-7-14 8:55:3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对电瓶车放任自流,后果惨劣,是有关部门不作为,人大制定了法规,不履行监督问责所致。电瓶车的丑陋之象,已是苏州不文明的“风景线”,望人大督促公安部门本着对人民负责任的态度,严格执法,严格管理。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归属于非机动车管理范畴。目前我市是按照省有关部门定期下发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为对应品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办理上牌手续。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规定。第一条 对进入江苏省市场销售、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备案管理。本办法适用进入江苏省市场销售的省内外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整车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同时满足《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要求。第四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备案的条件。一、有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电动自行车制造。二、领取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艺装备:具有整车组装流水线及组装关键部件的生产设备。(二)检测手段:必须满足《助力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测仪器的要求,没有能力检测的项目必须与国家认可的检测单位签有协议。三、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备案的产品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产品准予“备案”,发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名单》。列入备案的产品,由各地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电动自行车牌证。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交管部门将依法根据《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牌证并按照规定安装在车身指定位置。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车主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一)未列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的; (二)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外型尺寸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三)拼装、改装的;(四)拆除电动自行车原有限速装置的;(五)证明材料虚假、无效的。办理电动自行车变更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过境电动自行车外,非本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入登记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感谢您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及支持。
2017-1-26 11:54:28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