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01
通知指出
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
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
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禁止养殖区域之外
不得划定禁养区
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02
通知要求
“
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全面查清本地区禁养区划定情况,建立分县工作台账。
”
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
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一并排查
排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
要于10月底前
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
03
通知强调
“
要落实工作责任,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
”
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
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
要立即进行整改
生态环境部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超划禁养区的问题
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和强化监督范畴
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04
通知明确
01
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
02
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
03
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来源 | 生态环境部
编辑 | 刘凌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