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7年10月4日晚上10:05分驾驶苏e51668汽车由南向西准备左拐,当时看到一辆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在机动车上行驶,我立刻停车,由于电动自行车刹不住车,造成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组警察对这起事故认定为同责,我认为交警对这起事故处理不公平公证。
希望主管部门能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楼主您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序,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起事故中双方均存在过错,民警依法认定,出具事故认定书,双方均签字确认,并就损害赔偿事宜至人民调解室调解。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只能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这是硬道理。其他的不便多说,毕竟民不与官斗。
法律是工具,看你怎么用及用哪一条。当然,怎么用和用哪一条你自己说了都不算,警察说了才算,你不服?送你一句“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横批:不服不行”
2017-10-10 16:5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