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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苏州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规定行为...

2024-7-12 11:11:32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二0一七年十月我儿子(王**)和苏州中锐尚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丰茂巷51号星公元名邸32幢2**室精装商品房。该房原为样板房,开发商早在一年多前对商品房时进行了软装设计(主要是家具布置)。开发商对该样板房的销售设制了附加条件的限制,如客户购买此房,必须同时购买里面的软装,进行捆绑收费。我预订该商品房时,就曾强烈表达了自已的意愿,不想购买里面的软装家具,只想购买该商品房。最后我为购买此房,迫于无奈接受开发商的附加条件,和开发商签订了《关于样板房销售备忘录》,购买了里面总价为14.85万元软装家具。虽然开发商说是充分考虑了家具等软装有使用过的痕迹和自然磨损,在价格上好象给予了优惠,备忘录也体现了我的自愿行为,但我对此还是非常不满,因为所谓的软装,只是开发商为起到促销展示的效果,对室内进行效果烘托美化设计布置,家具等软装设施家居实用功能弱,品质差。按照《合同法》“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可以附加条件,但附加条件必须合法合理,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否则其行为有可能无效或撤消”之规定,我认为备忘录是无效契约,应该撤消,理由如下:一、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在售现场醒目位置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样板房软装之费用在开发商售楼处并没有进行明码标价。二、按照《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为开发商搭售行为。开发商利用其市场上的优势支配地位,违背了购房者的意愿,在销售商品房时,强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为附加条件,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其搭售的商品非结买品,而是搭买品,二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产品,侵犯了购买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三、软装质量差(软装家具外观无品牌标识)、价格不合理。备忘录中第六条款:“乙方(王**)承诺自合同签订后不会因软装中任何质量、保修问题向甲方(开发商)追究责任”。此条款本身是霸王条款,商户卖出售商品哪有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之道理! 四、购买软装家具时,我要求开发商开具发票,但开发商只开具收据。综上所述,开发商违反了苏州市关于对房地产市场开发商九种价格行为之规定,故我提出以下诉求,1、开发商撤消和我签订的《关于样板房销售备忘录》;2、搬走商品房内软装家具,恢复精装房原样;3、退回软装费用14.85万元。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问题请与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联系,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请发送至邮箱
合同已经写明了,当初可以选择不买啊。买了又想把软装退款,不合适吧?这不是没有契约精神了
看的美就行啊,多美啊,样板房杠杠的~
开发商说那你把房子一起退了
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问题请与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联系,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请发送至邮箱sz66680315@163.com

2017-11-30 13: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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