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竹鸡村曹家组村民。女,未婚,生于1989年9月29日。我的爷爷生于1933年12月,今年83岁,弟弟18岁.1998年3月生。
在我15岁,弟弟6岁时,父亲遭电击死亡,不到3年时间,母亲患尿毒症,11个月后病亡。当时,我18岁,弟弟仅9岁。瘫痪八年的奶奶由于病情恶化,在2010年也去世。
一家6口在短短5年内变为3口。
今年9月,政府要征收曹家组,作为韶山干部学院。
征收办的人,来了我家,给了一纸合同,在送完合同没几天,来了浩浩汤汤10来个人,我和我弟弟并不同意合同上的条款,以及在所有的附属设施,地坪,水井没有算清价格的情况下签字。理由是即便是政府需要我们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也是合同的甲乙双方,于法律而言,是平等的双方。我们对于我们财产征收的价格具有知情权。
在我与相关领导进行争辩时,被另外两名村干部拖开,爷爷被征收办的10来人进行劝说,各种好话,胡话说尽,签了合同上的字。
我们一家人并未来得及进行商讨(我在外面出差一个多星期之久,弟弟去了长沙读书军训),相关人员对83岁的老人,每天进行各种劝说洗脑做工作。家庭3人中两人不同意,而另外一人,年过8旬,知道征收情况后,不愿签字,当时签字也并非本愿,等同于被哄骗签字,这个征收合同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同时,征收政策的84号文件以及补充文件,拆迁办的人对政策里面缺少对孤儿父母双亡,83岁高龄老人失去唯一儿子和儿媳的情况的处理,明显没有合理的照顾,和公平的对待。
首先,根据韶山现行征收政策84号文件条款,房屋的补充面积金额是仅根据在册人口计算。我们家330平米的楼房,用一户并未遭受什么家庭变故的人家来比较,一家6个人,那么他的面积加上补充面积算的就是420平米. 减去330的合法面积,剩下的90平米,乘以条款规定的750元/㎡,仍然有67500元。而我们家根据这个政策,损失人,3个人的人头费,还有损失这笔补充面积的钱。建房时的面积规划为6人,征收时仅算3人,太不合理!
其二,补充文件里面并没有考虑和涉及到任何征收我们这种父母双亡的家庭土地房屋的条款,而所有的涉及两女家庭的,独生子女的,政策全部都照顾的非常妥当。两女的,只要一个招了上门女婿的,女婿加一人,不管是否怀孕都虚增一人。独生子女,未婚的可以虚增两人。
对于家庭人口多,且并未遭受过家庭变故,条件相比下,好的家庭,政策如此照顾,甚至是照顾到下一代。
而对我这样缺失双亲还要照顾老人的家庭这样的情况只字未提。征收办对此的处理是,仅虚增一人。我们一家3口去了征拆办公室,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再虚增一人,然后得到的答复是,不能加,政策就是如此。
俩个苦水里面泡大的孤儿,一个高龄老人,拆迁办竟然只是叫我们服从拆迁,尽快搬走,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在共产党执政为民,社会制度一步步优化的今天,为什么韶山市的征收政策,竟然违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反其道而行之?
任何事情都有可能不完善,政策也是。对于我们这样的家庭情况,于情于理,都应该得到妥善的货币安置!
见好就收吧
2016-10-17 12: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