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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永旺新区店所售保温杯不符合国家标准

2024-7-10 14:37:0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本人于2017年10月8日在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新区店购买了特慧优不锈钢保温学士杯(食品接触用)一件,商品容量480毫升,执行标准qb/t2332-97,价值49.8元。后经网络查询得知,国家已在2011年11月21日发布,并于2011年12月21日实施了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gb9684-2011《不锈钢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强制性标准”,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中的第五款规定:“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作为大型销售企业,没有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法定义务后,仍将执行废止标准的产品上架公开销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求销售方进行赔偿,请有关部门处理。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由于没有消费者的联系方式,请提供购物凭证及联系方式至高新区消费者协会浒墅关分会,地址:高新区兴贤路666号,电话66325853。【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赔偿依据都会弄错,装食品的东西就按照食品安全法来赔偿?148条你有看清楚吗?
楼主,您真是奇葩哈,保温杯的问题岂能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呢,试问:保温杯能否直接作为食物食用呢?如果不能,还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吗?再说了,保温杯就是用来盛装水、饮料、果汁、茶等可饮用食物的,是容器,而不是直接作为食物食用的食品,明白吗?所以,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是错误的。 另外,您赔偿依据也有误,不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而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销售者提出三倍赔偿的要求,销售者的行为属于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欺诈行为。
资料提供的那么详细,楼主是专门去买杯子打算要赔偿的吧
很有可能,不然哪个人50块买个杯子还去查执行标准和法律法规,不过楼主弄个法律法规还搞错,以为可以索赔1000了

2017-10-13 22: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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