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左岸二千户居民,三年物业合同估算超二千万可能接近三千万元,但是,湖左岸业委会在选择物业公司的时候,并没有进行公开招标,而是答应万科物业的要求,同苏南万科独家进行一对一的商谈,最后签订了合同。
问题是,如此巨额,涉及公共利益的合同,是不是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不公开招标,如何杜绝决策人员个人利益的介入,如何保护小区的公共利益?
不公开招标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请住建局、国土房产管理相关单位给予澄清和解释。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关于你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目前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选聘物业企业是否应通过招标程序并无具体规定,可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企业应当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6-11-29 17: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