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公司服务多年,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能胜任岗位工作;
后因公司被收购(还在原址办公),新的公司接手后想要取消我的岗位,想要叫我主动辞职,后因我不愿意主动离职,新公司人事就要求我调岗,但是所要求我调动的岗位均不是我能胜任的工作,本人拒绝调岗,现在在公司被边缘化,被挤兑。
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办,怎么样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您的工作内容变更构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需要您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您的岗位将被取消,足以构成上述情形,在用人单位与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位可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但需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鉴于您的文字表述不够全面、准确,也未提出任何明确的诉求,且究竟符合哪种情形单凭一方的口头表述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建议您可于损害发生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地址:高新区狮山路2号新创大厦4楼)【高新区人社局】
给自己顶顶贴~~
2018-5-29 13: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