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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安仁县基地林场退还强占的林地并足额支付拖欠林地费

2018-7-18 11:44:38发布54次查看
湖南省安仁县基地林场未经村民同意,强行占用龙市乡东部山区林地4万余亩,涉及10个村1400余人。30多年来,共拖欠龙市乡农民林地费一千余万元。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基地林场侵占龙市乡村民小组的林地。龙市乡位于安仁县东北部,与茶陵、攸县交界。该乡于1984年成立“益相林场”,利用国家扶助资金,组织人员在东部山区开展造林活动,并先后与原来山主签订了《荒山造林协议书》,协议约定承包期为50年,由益相林场承包造林,山权仍归村民小组。收益分配比例:林场占80%,村民小组占15%,乡政府占5%。当林木进入主伐期后,安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于1999年10月12日下发安办发【1999】110号文件,决定成立“安仁县大石林区速生丰产林基地联营林场”(以下简称“基地林场”)作为县林业局副科级事业单位,协助县林业局管理益相、大源、大石三个分场。
县基地林场与原益相林场本来没有利益冲突,两者之间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主体。益相林场辖龙市片区,属乡农民集体所有;而基地林场是管理单位,不是所有者。可是,县基地林场成立后,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以县政府为后盾,强行占用益相、大源、大石三个分场,使得原益相林场被迫解散。就这样,龙市乡4万余亩林地落入县基地林场。所以,县基地林场占用龙市乡村民小组林地的行为纯属侵占。
二、县基地林场恶意拖欠村民小组的林地费。据县林业局提供的数据,基地林场共占用龙市乡村民小组林地41687亩。从1984年至2014年,占用时间30年整。依据安办字[2011]115号文件确定10元/亩/年的付款标准,按30年计算,每亩应付村民小组林地费300元,共计应付款12506100元。我们对龙市乡20个村民小组调查(调查表附后),协议林地面积为10401亩,占林地面积的24.95%。从1984年至2014年9月底止,应付款2964390元,实付款100299元,拖欠2864091元,拖欠比例达96.62%;按此比例计算,共拖欠龙市乡村民小组林地费达12083393.82(12506100×96.62%)元,而据安仁县林业局提供的欠款数据为1500万元左右(安林回复【2014】100号文件)。
县基地林场不仅获得砍伐树木收入,而且每年获得国家不菲的林业补助费,却不予支付农民每亩每年10元的山地费,显然是恶意拖欠!
三、县基地林场林地权属不清,潜伏纠纷隐患。龙市片区林地权属一直是沿袭土改前的状态,土改后各自带地入社,并入村民小组所有。此后的“四固定”、“山林定权”都没确定权属界线。1984年益相林场签订协议时,仅凭一些上了年纪的知情人士指界,圈定范围,核定面积,大部分群众对此一无所知。几十年过去了,一些知情人士相继过世,了解情况的人越来越少,明晰产权工作迫在眉睫。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明确要求:“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可是,在龙市片区却成了政策死角,没有任何动静。时至今日,4万余亩的林地权属仍然是一塌糊涂账,潜伏纠纷隐患。纠纷一旦爆发,将不可收拾,势必严重违害社会的稳定!
四、县基地林场成了领导安插关系户的基地。1999年10月成立县基地林场,其目的就是要与民争利!县基地林场接管后,首先,在人员安置上大量安插关系户。林场现有干部职工80余人,大部分是领导的家属、亲戚和一些退下来的村干部家属,一些本地县级领导安插多位亲戚在场里。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是只拿工资不上班,坐吃空饷。其次,在经营上重伐轻栽。据统计,几十年来累计栽种的树苗不足一千亩,且大部分未成活,致使林区目前基本处于荒芜状态,仅凭自然生长的回兜树套取国家造林补助费。第三,在分配上却恶意拖欠农民的林地费。这样,县基地林场成了上吃国家补助费下吃农民林地费的吃费机!由于职工缺乏操作技能,再加上管理混乱,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05年底在石冲炼(烧)山时,林场有两名职工被活活烧死。之后,仅赔偿死者家属每户16万元,至今仍未了结。
因大部分职工是领导的关系户,在树木砍伐招标时,常由这些关系户以低价中标后再转手倒卖,从中牟取暴利。这样,基地林场成了腐败基地。同时,在采伐过程中,每次超采几百方成为常态,被森林公安罚款多次。
五、县基地林场非法集资建房,存在挪用农民林地费之嫌。2007年12月,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单位集资建房应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围,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可是,近年来,县基地林场在一些领导的默许下,违反上述规定,非法集资建房。据初步统计,县基地林场在县城规划区的贺古组范围内建成6栋集资楼,每栋6层(不含地面杂屋室),共建住房168套。全场现有干部职工80余人,每人平均两套!每套面积都在100平方米以上,建筑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按投资保守价格1000元/平方米计算,共耗用资金2000余万元,存在挪用农民林地费之嫌。
六、县委、县政府领导严重不作为。由于林场恶意拖欠农民的林地费,再加上山林纠纷不断,引起村民强烈不满。2010年8月9日,龙市乡一些村民向县委、县政府递交了《关于收回基地林场山林权属的报告》;2011年2月,时年届83岁的龙市籍伍春元老人亲自执笔,向县委、县政府递交了《毁林情况严重造林形势不妙林区广大农民强烈要求加快林业改革步伐掀起群众性造林新高潮》的材料,反映林区农民的心声。在此前后,排山乡的大石村和大源村也在不断地上访,要求退还林地、偿还拖欠的林地费。
鉴于基地林场山林纠纷不断,再加上中发[2008]10号要求用五年时间完成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安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于2011年12月5日下发《关于印发〈安仁县基地林场机构改革和山林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1]115号)。《通知》决定解散基地林场,明确要求“基地林场所有租山均从租山时起至移交时止,按照12元/亩年的标准(其中山主10元/亩年,乡村各1元/亩年)向山主支付效益共享的租山经费,原已经支付部分全部扣除;现有林木资源一律由县政府处置”,并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做好资产管理移交工作,与村组签订相关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可是,三年多过去了,县基地林场至今仍在继续,县委政府文件成了一纸空文!
在本地村民不断上访的基础上,县政府于今年初再次重申,决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解散基地林场,并做好移交工作。2015年3月3日,安仁县基地林场改革推进移交工作小组拟订《县基地林场龙市境内采伐山地移交工作实施细则》(未盖公章版),但一直没有真正实施。相反,基地林场却先后于5月8日和5月30日两次组织劳力到矮木垄对自然生长的回兜树进行抚育,意欲继续上吃国家下吃农民,均因村民的阻止而被迫停工。
今年6月底以来,在县委政府的支持怂恿下,县基地林场以所谓查山踏界为名,组织村组干部在石冲村开展签名盖章活动。声称:凡是签字同意由基地林场继续承包的,颁发林地管理证,并在三年后付清租山费;否则,拖欠的租山费一分钱也拿不到。“三年后”是什么概念?实际就是一个无限期。可见,为了达到继续霸占山权的目的,哄、骗、吓等下三烂手段全用上了!
七、艰难的维权之路。为了督促落实中发[2008]10号和安办字[2011]115号文件,维护农民自身权益,2013年6月8日,龙市乡部分农民向县委、县政府递交了《关于处理县基地林场侵犯龙市农民权益的报告》;2014年7月21日,龙市乡七个村民小组联名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递交了《关于退还安仁县基地林场占用村民小组林地的报告》,上述报告均是石沉大海。
2014年8月18日,龙市乡峰南村造沙坪组等13个村民小组联名向县委、县政府递交了《强烈要求处理安仁县基地林场侵占龙市乡农民林地权益的报告》,并呈报郴州市政府、市林业局。同时,推荐李南生、尹青安为代表,多次到县、市上访。市林业局胡姓副局长了解情况后,对我们的行为表示支持,并说:“现在中央正在反腐败,拖欠一千多万林地费一定要查实,看究竟到哪里去了!”但要求我们逐级上访。这样,皮球又被踢了回来。
2014年10月13日,村民代表李南生、尹青安联名向县政府递交了《强烈要求基地林场退还强占的林地并足额支付拖欠的林地费的报告》;同时,通过网络发送到国家信访局、湖南红网(《安仁县基地林场拖欠农民林地费三十年千万钱款流往何处?》)、湖南省长信箱、郴州市长信箱、新华网、天涯社区等网站上。
在多方压力下,安仁县林业局于2014年11月22日出具《关于尹青安反映县基地林场侵占农民林地权益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安林回复【2014】100号文件)。该《意见书》承认拖欠龙市乡农民林地费1500万元的事实,表示“对现有的中幼林进行评估,其价值与租山费相抵后,移交给山主自主经营。”作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处理。而在答复书中,县林业局根本没有公正可言。只是想将大片荒山和少量未成龄的回兜林移交给山主后,便一概了结。这样,1500余万元的拖欠款自然落入他们的腰包。
我们对县林业局的答复意见表示不服,于2014年12月10日向县政府递交了《信访复查申请书》。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可是,答复期限早已过去,县政府一直没有作出书面答复,构成不作为。可见,所谓的“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在安仁县政府不过一句空话。
今年初,县政府主管农业的副县长雷题铭再次表态:一定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解散基地林场,支付拖欠款,并做好林地移交工作。时间已经证明,身为副县长也不过是说些骗人的鬼话!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农民林地的合法权益,我们再次呈文,以寻求有关部门的重视及媒体的关注。我们强烈要求:1、责令县基地林场退还强占的林地,并足额支付拖欠的林地费;2、由县政府组织,将林地确权到组承包到户。在此,我们表示: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
安仁县龙市乡村民代表:
李南生 尹青安 颜小寒 谭芳军 阳知仔 谭良庆
联系电话:13187360010
2015年7月22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及政策法律依据附后
附一: 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1、益相林场与村民小组签订的《荒山造林协议书》一份;
2、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成立“安仁县大石林区速生丰产林基地联营林场”决定(安办发【1999】110号)一份;
3、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安仁县基地林场机构改革和山林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1]115号)一份;
4、县林业局答复意见书(安林回复【2014】100号)一份;
5、县基地林场付款调查表一份。
附二:有关政策法律依据(网上可查)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 。
2、《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不宜家庭承包的,可采用其他方式承包。
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强占林地三十年,拖欠费用千百万。
县委政府不作为,农民权益遭踏践。
六位代表来维权,深知路遥与艰险。
只要一口气还在,倭寇不去誓不还。
(注:安仁县基地林场强占龙市乡林地四万余亩,占用时间三十年,拖欠农民林地费一千余万元。为了驱出外侮,维护本土农民的合法权益,我等六人将同心协力,义无反顾,不达目的决不罢休。为了鼓舞士气,振奋人心,特作打油诗一首,以互勉。六人者,李南生、尹青安、颜小寒、谭芳军、杨知仔、谭良庆是也。)
2005年底在石冲炼(烧)山时,林场有两名职工被活活烧死。之后,仅赔偿死者家属每户16万元,至今仍未了结。
这件事情当地人都知道
  您于2015年7月22日反映,要求县基地林场退还强占的林地,并足额支付拖欠林地费的问题,我场于7月28日收悉后,领导高度重视,经认真调查,就您所反映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县基地林场非法侵占农民林地问题
安仁县基地林场前身是安仁县大石林区速生丰产林基地,是1984年由原国家林业部与省林业厅、县人民政府联合投资兴建的林业重点工程,采取国家投资、集体出山、比例分成、共同受益的经营方式,从1984至1992年共造林78059亩,其中龙市境内41687亩,排山大源境内26714亩、大石境内9658亩,1999年前造林管护期主要由大石林区工作委员会(简称工委)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地建设的规划设计、造林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资金投付和监管,同时成立龙市益相林场和排山大源、大石林场来组织具体实施,并先后与相关村组签订了《荒山造林协议书》,明确期限为50年。期间造林、抚育、管护所需资金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或向银行借贷,村民没有支付一分钱,1993年后随着树木生长,林场的林政管理和护林防火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再加上中幼林抚育间伐等生产和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又迫在眉睫,原工委已不适应基地的发展需要,为此,县政府于1999年5月成立了县基地林场(副科级事业单位),代替工委对原有的益相、大源、大石林场实行统一管理,并于1999年、2002年两次下文明确山地权属不变、分成比例不变,基地林场在林区范围内享有山地经营权、森林资源所有权、林政管理权。之后,基地林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并没有改变林地所有权的属性,不存在强占农民林地这一说法。
二、关于反映基地林场恶意拖欠农民林地费问题
1984—1992年造林期间林场与村组所签订的《荒山造林协议书》对收益分成办法(林地费)已有明确规定:主伐期后,木材生产服从国家计划,现金收入除偿还国家各级投资债务、规定的各种税费及林场各项生产费用外,分成比例按林场(甲方)80%、山主(乙方)15%、乡政府5%。但2002年龙市益相分场进入试伐时,木材价格极不稳定,采伐成本攀升,经营利润出现亏损,按原有分成比例,山主权益得不到保障,于是县政府下发了安政发[2002]21号文件,由林场让利,提高山主分成比例:林场78%、山主和乡村22%,同时规定当利润分成过低时,按当年的采伐山地面积实行保底分成,由林场按1.5元/亩•年(其中山主1元/亩•年,乡政府0.3元/亩•年,村委会0.2元/亩•年)支付分成款,结算年限从造林起到采伐之年止,当年采伐分成兑现时间不得超过次年的4月30日;后来,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大源部分村民对该比例不满意,多次到县上访,为此,县委县政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05年4月28日组织相关利益方召开了专题会议,并下发了2005年  关于信访复查申请书
安仁县政府:
对于安仁县基地林场侵占龙市乡农民林地和林地费的问题,我们多次上访。对此,县基地林场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关于尹青安等要求基地林场退还林地并支付林地费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我们不服《答复意见书》,特申请复查,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县政府违宪发文,侵吞“益相林场”集体林权
龙市乡位于安仁县东北部,与茶陵、攸县交界。该乡于1984年成立“益相林场”,利用国家扶助资金,组织人员在东部山区造林4万余亩,并先后与原来山主签订了《荒山造林协议书》,协议约定承包期为50年,由益相林场承包造林,山权仍归村民小组。收益分配比例:林场占80%,村民小组占15%,乡政府占5%。
当林木进入主伐期后,安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于1999年10月12日下发安办发【1999】110号文件,决定成立“安仁县大石林区速生丰产林基地联营林场”(以下简称“基地林场”)作为县林业局副科级事业单位,协助县林业局管理益相、大源、大石三个分场。文件明确规定,原林场的利益格局不变,分成比例不变,县基地林场只享有林政管理权。
2002年9月2日,县政府下发安政发[2002]21号文件,把益相林场内的林木所有权确定给县基地林场,把山主投山与益相林场联营造林改为基地林场租山造林,山主享有的15%的分成比例也改为1元/亩/年的租金。
《宪法》荒废的基地林场
数万亩速生林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漫山的杂木林
2015-07-22 20: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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