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有不少的老年人前往虎丘风景区引吭高歌、大秀舞姿,这件事已在苏州广播电视总台生活资讯频道《乐惠苏州》栏目进行了报道。这几日,我也在思考这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既然目前在虎丘风景区内引吭高歌、大秀舞姿的那些大爷大妈的行为已对景区的正常秩序带来了较大的影响,要不然,景区安保人员也不会采取如此过激的拉警报的方式予以对抗,为什么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扰乱风景区秩序的名义,对那些大爷大妈进行必要的处罚呢?难道那些大爷大妈在风景区内引吭高歌、大秀舞姿,即跳广场舞的行为不算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吗?如果不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景区安保人员又为什么要采取如此过激的拉警报的方式予以对抗呢?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所谓“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究竟是如何认定的?怎样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否有相关的执行依据或者标准?像那些大爷大妈在风景区内引吭高歌、大秀舞姿的行为又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呢?在风景区内引吭高歌、大秀舞姿,难道对景区秩序一点影响都没有吗?仅就景区秩序方面而言,是否没有或者不存在任何影响?如果有影响,暂且不论大或小,又为什么不能依法处置呢?如此纵容大爷大妈的这种行为,是否说得过去,又是否太过于显失公平与公正呢?
在此,针对出现在虎丘风景区内的大爷大妈引吭高歌、大秀舞姿,引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特发此帖向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法制部门提出以上意见及看法,恳请贵局重点研议这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如认为在风景区内引吭高歌、播放音乐大秀舞姿的行为,或多或少会对整个景区的正常秩序带来一定的影响,基本可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论处,还请即刻责成辖区虎丘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先行进行调解与劝说,如经调解劝说,那些大爷大妈仍就对此无动于衷的话,还请对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以此恢复虎丘风景区的正常游览秩序。万分感谢!谢谢!
http://www.csztv.com/doc/2017/06/22/64035.shtml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虎丘派出所安排民警对此情况进行了核实,景区内确实有老年人在此跳广场舞,虎丘派出所民警也和跳广场舞的老年人进行了沟通劝解,希望他们尽量不要扰民,就此虎丘派出所也向法制部门咨询,但由于跳广场舞的都是年纪较大的老人,因此也无法对他们进行处罚,只能进行劝解工作。
2017-6-26 11: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