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2018年10月8日在住房公积金高新区虎丘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主贷人的问题,被拒绝。原因是上级部门于9月30日下发了新的文件。要严格执行新的文件,可是我的购房合同是9月27日下来的,就算要执行,也不能不给过渡期吧。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在相城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一手新房,9月27日的时候,房管局的购房合同下来了,上面的内容写的买受人是我老婆的名字,配偶是我的名字,因为我们准备主要用我来做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额度按两个人叠加来贷,因为不熟悉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和手续以及考虑到合同上的内容,我于9月28日拨打12329公积金电话咨询办理事宜,电话里咨询过关于买房主贷人的选择方面,告诉接线员我们是共同购买,想以我为主贷人,但是合同上写的买受人是我老婆,配偶写的是我的名字,这样可否办理,接线员告诉我是可以的,而且通常都是建议男方做主贷人的。打消了这个疑虑后,才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
可是,因为十一国庆长假,考虑到公积金中心可能休息的原因,我们在10月8日早上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手续,当其他手续都办理完成,到了公积金部分的时候,办事人员告诉我说不能用我做主贷人,我一下就蒙了,这明明是已经咨询过的,怎么会这样。后来跟他们的主管沟通,说是9月30日下来的文件。
可是,不管怎样,我是9月28日电话12329咨询过的,是可以办理的,所以才签了购房合同。不能因为这突然的变故,造成我们买房贷款的困难啊。
原本是可以办理的。且不说文件下来后,执行的过渡期问题,单就是这明明是认真咨询过的,还遇到这样的对待。
这样以来的后果是,签订的房产合同上是要求7日之内完成相关的手续的,否则就面临违约罚款,损失的可不是一点点。
作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新苏州人遇到这样的对待,实属难以接受,我们到底该怎样办才好?!
希望政府的领导能帮忙尽快协调解决。
谢谢!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员
freshist网友,您好!根据规定,对于购房合同上只载明一个买受人,其配偶未独立作为买受人在合同中载明的,在申请贷款时,应严格按苏房金〔2006〕62号、苏房金规〔2009〕2号文件执行,不得将其配偶作为借款人。9月27日,您房管局的购房合同下来,9月28日您拨打12329热线,经查听来电录音,您当时表示您是共同买受人,在此基础上话务员告知一般以男性作为主贷。鉴于您目前的情况,建议让买受人作为主贷款人或者与开发商协商修改购房合同。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对公积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什么问题不能做主贷
为什么相关部门都不做回复?
公积金中心按政策处理没毛病,心里不舒服而已,不行就去做商贷好了,现在贷款途径也多的
政府还没回复,水军先到!真是难为你这样回复群众遇到的问题。皮球踢得很好
麻烦公布一下我咨询的电话内容,请不要断章取义,电话里咨询的内容非常清楚,你们的回答也非常清楚。
只是因为你们9月30日下午出了新的文件通知,就导致我的贷款操作无法正常按照咨询的内容办理。
国庆又是公假,30日下午的文件通知,10月8日就要执行,我10月8日去办理,就遭遇到这种待遇。
试问,12329咨询热线有何用?为什么不预先告知30号或者近期会出新文件通知,说清楚建议我30号之前或尽早办理。
新的文件出来,为什么一点缓冲期都没有。
作为普通老百姓,就要为了你们随意一个文件而跑断腿,同时还要面临来自开发商的不能按期办理贷款的违约扣款。
2018-10-8 20:3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