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五条(付款方式)买受人选择下列第种付款方式,具体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见附件三: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 _____ %,其余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贷款支付。买受人【自行选择贷款银行】【同意向出卖人指定银行申请贷款(出卖人指定银行为)】,买受人同意按贷款银行要求向银行提供申请贷款所需要的资料,出卖人应协助买受人提供贷款所需要的资料。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在约定的付款日期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届满后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含获得原贷款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金额符合申请贷款数额),并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若买受人在上述期限内仍不能付清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自出卖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已交房的买受人将房屋退还给出卖人,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日期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有权单方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应于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退还买受人,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就具体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的除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日获得银行贷款或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卖双方应就具体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并于日内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卖人应当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和定金退还买受人。第三十六条(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本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构成违约,除双方另行约定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2%】【%】赔偿对方损失。
第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区别在哪里?分别应该作何解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2016版《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5条的内容是买受人选择三种付款方式,其中第一项是一次性付款,第二项是分期付款,第三项是贷款方式付款。在贷款方式付款的条款中分别列明了买受人、出卖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在约定的付款日期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法律后果。第36条是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在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守约方的权利及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017-9-22 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