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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业存在的必要性
1.市场发展的需要
在国外成熟的上,保险公司自身承担的任务主要在新品开发等方面,而承保和公估业务,多数由保险公估人经营。我国人世承诺下的保险市场已经在2004年12月l1日全面开放进入使得国内与国际规则和接轨的工作必须加快,而我国专业公估机构和专业才均滞后于市场的要求,无论是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数量还是技术水平、公估机构的管理水平等都还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
2.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保险公估业又与这三大重要环节紧紧相扣,它们之间不是割裂的,而是紧密联系、密切。按照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赔付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分歧,能正确、合理而且客观地估损,免去一些不合理赔付、冤枉赔付、滥赔、错赔等行为,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
目前我国保险发生损失后的,大多数由物价、等政府执法部门成立的一些评估机构“承担”,比如,各地的“事故车辆车物定损中心”利用行政权力市场。随着的转换,这些评估机构必须脱离原所属政府部门,原先进行的定损评估需要相关的组织进行,而保险公估机构将成为优秀的选择。
我们是一家集团公司,中财华商集团,老板是早做代理记账起家的,创业到现在有17年,在行业里属于老资质的公司了,随着业务的拓展,现在已辐射到全国各地,开了29家分公司。我们主营业务做企业收购,企业转让,现在手里有一家保险公估公司可以转让。
大概情况简单介绍一下:事情是这么回事,这是一个老朋友之前找我收购的这一家保险公估公司,现在由于个人原因不想经营了。这不又找到我,想我帮忙给他转让出去,保险公估公司转让。由于我们双方关系还可以,彼此也信任,转让的价格也比较合理,属于市场上好成交的价格,冰点价。无任何债权债务,一切都正常,超级干净的公司。现在也有意向客户再对接。需要收购的要速度了,好的资源真的不等人。这就跟找对象一样一样的。合适的时间遇到合适的公司,哈哈哈哈。正确的时间很重哟 。。。。。
如果哪位朋友,有缘正好看到这条帖子了,那真是特别的幸运,这块牌照真的是很好的资源,价格有优势是一方面,标的公司也很棒。有意向可以咨询我,或者加我微信曹女士
保险公估公司我已经帮客户操作了好几家,从工商税务变更到8个公估师挂靠问题,再到议价转让问题都是我们帮忙做的。如果您有自己的公估师那就更好了,没有的话,我可以帮您找挂靠的人员。
一般我和客户合作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委托收购方式,还有一种是收取一点点服务费用,让收购方和转让方见面,单独见法人面谈。为了保障大家双方的资金安全我们针对不同的合作方式,都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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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公估师挂靠 现在全国的公估师也很少 如果收购方没有公估师 我们可以给您找挂靠人员,让您省事省力,办事还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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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的保险公估公司要转让啦,有正在寻找保险公估公司说够的朋友看过来哦------大大的福利
有家地区的保险公估公司要转让。大家都知道本身首都机会大,生意也好做,整个区域内保险公估公司资源就不多,转让的就更少了。
这边是一一家公估公司转让的。注册资金200万的,能做全国业务,已经备案过的。资金也已托管。之前经营过,业务做得也不错,合伙人不愿意干,所以打算转让出去。有8个公估师任职。大致情况就这样,有诚意的来电咨询,当面详谈曹经理热线 可加威信。
还有涉及到其他保险领域是我的常规操作的业务。保险经纪公司转让和保险经纪公司收购。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和收购。我们帮很多客户成功对接了。整个行业里我们是专业的。希望看到我资源的朋友尽快联系我吧。一次合作,终生朋友。互相帮助。利人利己。
一、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或者鉴定。
2.受聘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3.受聘进行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专业机构,受聘进行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及个人保险公估人必须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方可开展业务;必须交存一定数额的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4.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对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要有科学依据,以事实和证据作为评估鉴定的基础,遵循评估鉴定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估鉴定手段和方法,作出评估、鉴定报告。评估、鉴定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保险公估人对其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估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保险公估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指的是保险公估人在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中的一种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故意指的是保险公估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指的是保险公估人对其行为会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该后果能够避免。
二是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在保险评估、鉴定业务中一般是经济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现有财产和利益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得到或者能够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到。
三是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损失与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定的事实与一定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如果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是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保险公估人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三、保险公估机构接受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委托,从事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业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其业务活动的报酬。
保险公估机构收取的费用由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公估机构订立的委托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同时应当遵守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价格法、、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行政法规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