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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监察局 为何不敢出面回话

2024-7-1 0:47:4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木渎镇回复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我镇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村传统的独门独户和“一户一宅、一宅一主”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按乡规民约,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因此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吴中区木渎镇依据上述木渎镇的安置房分配中分房只针对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已严重违反了下述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98年11月4日)第二十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四、《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四)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的(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五、《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建房条件,第二款第二项(1)一户全为农业户口,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已婚子女的(不符合政策生育的除外),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未婚子女的(不符合政策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婚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需分户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一般采取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公寓房安置 依据吴中区法制办回复:木渎镇于2018年3月出台了《木渎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管理实施细则》,同时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制定机关应当在指定的政府网站或政府公报上公布规范性文件。而本人未在吴中区和木渎镇两级政府网站上查到《木渎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管理实施细则》,故本人认为木渎镇违反了《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中关于规范性文件必须公示,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的法律规定,现请吴中区监察部门核实并责令其改正错误。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以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之一: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各地传统惯例,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鉴于此,木渎镇人民政府先前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吴中区木渎镇
监察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全市监察工作及反腐保廉工作的规划和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检查政府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负责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效能监察,监督检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受理对政府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调查处理政府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全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意见,检查、监督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情况,查处严重的不正之风行为。 宣传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我市监察机关的工作成果与经验,教育监察对象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持廉洁。
向监察机关提供相关违法信息,而吴中共监察局却将该信息反馈给被举报人,并让被举报人作解释,这是一个国家专职反腐的监察机关应作的行为吗?你们日常的监察工作就是这样进行的吗?
你们的网站是这样评价自已的: 4.强化监督问责,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制定2017年度镇(区、街道)作风效能建设考核办法及细则,纳入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意见。开展作风效能建设指标日常考核,及时掌握作风建设情况和行政效能工作动态。贯彻落实《吴中区“庸懒散”行为问责办法(试行)》,持续开展第三方作风效能暗访,对暗访中发现问题严肃问责处理。完善政风行风热线投诉办理机制,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全年共受理并办结省政风热线平台投诉21件
这也是你们自已官网上说自己的 3.突出问题导向,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认真完成上级纪委挂牌督办案件。注重运用大数据精准发现问题,整合信访举报、区委巡察、“寒山闻钟”论坛、政风行风热线等数据资源,有针对性的开展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中会办制度,问题线索督办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报告机制、分类处置机制、对账销号机制等,确保案件能够及时督办查办,按时查清报结。开展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聚焦涉农惠农补贴、集体“三资”管理、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领域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3.突出问题导向,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认真完成上级纪委挂牌督办案件。注重运用大数据精准发现问题,整合信访举报、区委巡察、“寒山闻钟”论坛、政风行风热线等数据资源,有针对性的开展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中会办制度,问题线索督办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报告机制、分类处置机制、对账销号机制等,确保案件能够及时督办查办,按时查清报结。开展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聚焦涉农惠农补贴、集体“三资”管理、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领域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强化监督问责,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制定2017年度镇(区、街道)作风效能建设考核办法及细则,纳入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意见。开展作风效能建设指标日常考核,及时掌握作风建设情况和行政效能工作动态。贯彻落实《吴中区“庸懒散”行为问责办法(试行)》,持续开展第三方作风效能暗访,对暗访中发现问题严肃问责处理。完善政风行风热线投诉办理机制,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全年共受理并办结省政风热线平台投诉21件。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公务用车监管,出台《关于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全面完成全区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235辆保留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及车载gps安装工作。
这种问题在寒山闻钟上是解决不了的,吴中区政府也不敢松这个口,二个女儿的家庭可不是小数啊。
法律怎么定的就该怎样做,什么叫松口啊,菜场买菜吗?
吴中区的宅基地实施细则难道就是定了哄小孩的吗?说一套做一套,当百姓是猴子吗?
120平安置房,地是村里集体的,建造成本也就二千元一平,这个钱分配时也是由村民自己掏的,当地政府有什么无法承受的,木渎公职人员拿多少工资奖金福利,给农民了,甘愿承担违法问罪的风险也一毛不拔.
村规民约原来是这么解释的,知道了。木渎镇政府该对照看看了,看看你们的政策是否应该改改呢。我觉得该改,不管涉及面有多大,错了就该改。
谁也说不清。
监察局认为不违法、自然无可奉告:
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以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之一: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各地传统惯例,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鉴于此,木渎镇人民政府先前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吴中区木渎镇

2018-7-12 1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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