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10月7日到常熟市房地产业协会评估专委会工作,工作内容为评估报告的登记和收费,工作的第一年就签了一次合同,合同里面写了几年当时也没细看,之后就没有再签过合同。直到2017年9月份领导通知我们再过两个月就不设立登记收费办公室了,意味着我们要没工作了,面对这种这种情况我们在这里兢兢业业了七年,突然没了收入,且离过年还有四个多月工作也不好找,对此我们可以得到什么补偿呢,补偿的依据是什么呢?他们可以以没签合同为依据不补偿吗?如果他们以行业收入不佳处于负债状态不支付或少支付补偿,我们还有理由继续要求补偿吗?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吾家有儿初成长”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人社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单位撤销工作岗位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又不能与职工就岗位的变更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感谢您的关注。
2017-9-6 10: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