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揭开新化县东外社区支书贺美慈贪腐窝案的盖子
尊敬的新化县委书记:
中共新化县纪委 2016年12月通报的贺美慈一案,涉嫌“避实就虚”,捂上梅镇腐败窝案的盖子。
据可靠调查:新化上梅镇纪委于2013年对举报贺美慈的六桩涉嫌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同年12月,将其中四桩定性为“举报不实”,两桩定性为“轻微违纪”,不予追究结案。经娄底市纪委2015年督办,上梅镇纪委于2016年8月对其中三桩违纪事实立案审查, [中共新化县纪委] 通报的移送案例仅为其中一桩,即贺美慈为首的原向东街居支两委,2006年集体私分“账外收入”18万余元的贪污事实。
据可靠消息,上梅镇纪委以贺美慈非法占有东外社区财产,将其移送司法的行为,属于无证据定性。主要原因:涉案款查无入账凭证,涉嫌来源不明。为此,在上梅镇内外广为流传:“上梅镇纪委瞎了只眼,贺美慈不仅用党票,兑换了400百万元的巨额财富。而且,还可以利用诉讼时效,逃避法律的制裁。上梅镇纪委不彻查“来源不明”款的真实目的—协从贺美慈“避实就虚”,隐瞒特大贪污事实”。大惑不解之下,笔者好奇地投入了调查与取证之路,梳理案例、案情如下:
一. “账外收入”,明显涉案于其他主要举报事实:
新化县原向东街居民委员会截止于2005年11月5日(东外社区合并之日),其收入来源的时间性与合法性是有限的。以“账外收入”为依据,综合其他举报事实的调查材料:涉案的“账外收入”,来源于贺美慈2005年截留新化县大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80余万元资产处置款的举报事实。证据:见贺美慈制作的《新化县大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资金平衡表》,即非法支付向东街居委会52万元,与虚构县国税行政处罚支出27万元的行为事实。
二.上梅镇原纪委包庇贺美慈的事实与证据:
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上梅镇原纪委针对贺美慈截留新化县大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80余万元资产处置的举报事实,不予理踩。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在县纪委的督办下,以“会计凭证找不到”包庇了贺美慈隐匿、销毁会计凭的犯罪事实。2015年8月在娄底市纪委的督办下,上梅镇纪委以上梅镇经委付主任杨石华2015年9月提供的《新化县大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资金平衡表》为依据,无理中止了对贺美慈非法支付向东街居委会52万元,虚构县国税行政处罚支出27万元的事实的调查,包庇了贺美慈非法占有大鑫公司79万元的资产处置款。
三.上梅镇原纪委包庇贺美慈的主要原因:
贺美慈非法占有“79万元”的上述事实,产生于贺美慈2004年4月侵吞新化县大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369.6万元流动资产的后续行为,即信访举报贺美慈的主要贪污事实。
2013年举报东外社区支书贺美慈(国家干部),在任原新化县向东街居委会主任期间,因辖区(民企)新化县大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大鑫公司)未能满足其(贺氏)家族人员的私欲膨胀,而耿耿于怀。于2003年3月10日纠集他人,采取诬告陷害大鑫公司领导集团涉税、涉贪,利益驱动新化县上梅镇原党委、政府领导人滥用职权,采取非法调离大鑫公司法人代表之计,架空了大鑫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24日,贺美慈以《关于将新化县大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归还给向东街居委会管理》的非法协议为据,将大鑫公司更名为新化县三耐陶瓷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三耐公司),虚拟向东街居委会为大股东,伙同其侄儿方旭光(原大鑫公司的付总经理)以承包经营三耐公司的为手段,控制了大鑫的流动资产,侵犯了大鑫公司的合法权益。
2004年3月11日,贪得无厌的贺美慈趁原大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其陷告行为所困扰(刑事立案审查),伙同侄儿方旭光,打着“改制三耐公司”的幌子,采取闪电式的暗箱操作行为,与隐匿大鑫公司369.6万元流动资产的手段,于2004年3月27日明卖暗买了大鑫公司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利用方旭光夫妇控制与使用大鑫公司流动资产的便利条件,于2004年4月8日合伙侵吞了被其隐匿的全部流动资产。证据:
(一).根据[新破字]1996(2)号破产终结裁定书:1997年7月29日大鑫公司150万元的注册资金,来源于新化县电子材料厂1996年的破产清算(以同等价值的评估资产清偿名115名在册职工的债权)。自重组大鑫公司之日起,其财产所有权归115名在册职工共有(第二分配顺序的债权人)。
(二).新化县上梅镇人民政府做为原新化县电子材料厂的破产管理人,明知大鑫公司为民营股份制企业,上梅镇经委与向东街居委会非投资人。既要采取先调离大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之计,又要滥造《关于将新化县大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归还给向东街居委会管理》协议的行为,等同于篡改了新化县人民法院对原新化县电子材料厂1997年破产终结裁定。其行为不但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与妨害清算罪。
(三). “改制三耐公司”,是 侵权大鑫公司的延续,也是贪污集团非法占有大鑫公司财产的必然手段:。
(1).2004年3月11日至16日贺美慈虚构、伪造了三耐公司资产汇总表与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议决议、三耐公司职代会改革决议(有伪造材料,股东代表为证)。
(2).不履行清产核资:采取非法核呆、报损流动资产208.2万元,虚构负债161.4万元的行为,隐匿了大鑫公司369.6万元的流动资产(有回复职工上访的说明材料,伪造的负债表为证)。
(3).不履行资产评估:擅自将大鑫公司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作价168万元(有调查提取的材料为证)。
(4).暗箱操作资产处置程序:2004年3月27日按168万元的自定底价,在向东街居委会明卖暗买了大鑫公司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有方旭光为股东代表的注册资料为证)
(5).伙同方旭光夫妇,利用其持有大鑫公司流动资产(承包经营三耐公司)的便利条件,于2004年4月8日瞒天过海地占有了大鑫公司369.6万元的流动资产(有朝秦暮楚的公开经营行为,与恒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证)。
2013年12月与2014年8月,上梅镇纪委无视党纪国法,视侵权为“改制”。将大鑫公司2003年3月10日的资产评估报告,视为三耐公司2004年3月11日的资产评估报告。将虚构、伪造妨害清算的全部资料比做程序到位。视暗箱操作,为无人竞标。利用其非法核呆、报损冲减评估资产值的非法手段,否认了流动资产的存在。
据举报人所述:2003年3月大鑫公司的资产评估值,总计22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81万元,流动资产142万元,资产负债70万元(为原破产企业的负债),净资产为153万元,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即2003年3月10日至2004年3月9日。仅限于清查资产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经济目的使用(有评估报告在案)。
综上所述 :上梅镇纪委为了包庇原上梅镇党委政府领导人的“协从”责任,采取了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压案手段,捂住了贺美慈非法占有大鑫公司369.6万元流动资产的盖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如果将举报贺美慈的六桩违纪涉法事实并案审查,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妨害清算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贪污罪。按照作茧自缚的基本法则,将贺美慈为首的贪污集团如实法办,是26万上梅人民的民心所向,否则,天理难容。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为防止不讲规矩的有权人继续坦护上梅镇的特号“苍蝇”,收集、整理了举报贺美慈的原始材料与证据。现采取公开曝料贺美慈案例、案情的独特方式,望湖南红网记者亲临现场采访、以第三方的身份将以备他需的证据材料公之于众。希支持正能量反腐的广大群众顶贴、转发。
在此,公开呈请新化县委朱书记、佐县长,及上级各反腐机构,站在“除恶务尽,斩草除根”的反腐角度,督促上梅镇党委、纪委公开回应有理、有据、有事实的正能量指控。呈请新化公安部门以移送的贺美慈案例为突破口,紧盯贺美慈“私分账外收入”的涉嫌犯罪事实,直刺其隐匿、销毁会计凭证,非法占有79万元资产处置款的“七寸”,绳之以法。合伙侵吞大鑫公司369.6万元的上梅镇腐败窝案,不攻自破。
社区正能量
2017年3月6日
支持正能量反腐,是每个中国人的义务,彻查腐败窝案是各级反腐机构义不容辞的职责,纸包永远也不住火,上梅镇党委、纪委必须还民众公道。
有理有据的揭露,上梅镇党委马委是不敢回应的。基层腐败一般都是官官相符铸造形成的。红网也无奈,靠政府吃饭的,不然,基层官府哪敢如此造次,掠夺。不如直接上北京。
这个支书真胆大,没见过。这个地方的官员好的也不多,直接上北京吧。
一针见血直刺苍蝇,有胆识,有气魄,可惜无权。看红网用何高招,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助民众一臂之力。
委明显的包庇嘛,上梅镇党委、纪委明为整治“雁过拔毛”,实玩蛇鼠一窝。县纪委不知道吗?也许护“犊子”哦。
无论为官,还是为民,都不能丧失起码的是非法观。原上梅镇党委与贺美慈作茧自缚,必须承担责任。
世上事无奇不有,贪污手段各不相同。但是,贺美慈的贪污行为也太狂妄了,目无法纪。上梅镇党委、纪委在干什么,能取信于民吗?
新化县委朱前明书记春节禁烟花爆竹有力度,上梅人民为你请功,整治上梅镇的“雁过拔毛”是否肯发力,看这起通报事件的后续表现了。
如此有理有据有事实的公开揭露,实为罕见。湖南红网理当正面支持,予以现场监督。不然,红网就变成虚网了。
没有揭不开的腐败盖子,上省纪委,中纪委,不怕没有人管,就怕你不坚持告。
在此举报:贺美慈2005年以6000元非法占有原向东街居委会价值48560元房产的贪污事实,请上级反贪部门立案审查上梅镇纪委的包庇行为。
民间反腐紧跟步伐网友:
你所反映的问题我镇纪委经查实后已对贺美慈做出了开除党籍的严厉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
上梅镇信访办
2017年3月23日
2017-03-06 02: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