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销售行为,自2018年5月1日起适用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原适用税率6%销售行为的维持不变,简易征收的征收率不变。
请问税务部门,我是2016年买的期房,当时开发商开具了一张普通的没有税点的首付款发票,2018年6月3日,开发商再次开具了一张普通的没有税点的余下房款的发票。现在商品房为未交付状态,也就是说还没有开具正式的增值税发票。
现在购买的商品房(普通住宅)的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1%将为10%,那么多出来的1%的税点应该归谁拥有。
请税务部门能否为群众解答一下。谢谢!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国税局确认,根据财税[2018]32号文,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该通知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若该开发商的不动产销售行为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标准判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的,按照规定应适用10%的税率。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若合同约定购买的房款是包含增值税税款的,则税款是包含在您的购房款内的。具体多收的1%的该归谁属于民事合同范畴,请向相关部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
是的,开发商放在自己的腰包里
您合同上签的房屋价格是价税合计总金额的价格,如果签的是不含税价格,按规定是可以少缴一个点的税的。
2018-6-5 16: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