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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请教吴中住建局小区车位事宜

2024-6-29 1:40:41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谢谢对上次提问的答复,答复内容中统一说按2017年7号文执行,上次咨询的内容中问的就是文中没有细化明确的具体问题,答复没有明确,所以针对答复再次咨询下:答复中说“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继续请问下吴中住建局等相关部门: 开发商有无权利在业主共有的土地范围内建设无产权车位车库然后宣称属自己所有进行出租或出售?如建设单独出售或出租的是否其相应土地和建设成本不应分摊在住宅中?
华润金悦湾、建发独墅湾的目前经规划审批的车位是否“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根据其报批的图纸等文件车位哪些属于开发商哪些属于全体业主?车位有无分摊土地使用权?开发商是否有权约定车位使用权出售20年后免费赠送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至房屋同期是否符合规定?回复中优先满足业主需要怎样保证?
另:车位如果属于开发商或全部出售的话,苏住建规〔2017〕7号文规定的一户一个车位怎么落实?买了人的权利怎么落实,可否通过多次买其他业主已购车位的方式持有多个车位?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2、小区车位(车库),依据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7〕7号文件第二天第三点: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汽车停车位(车库),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中人防车位和未通过规划核实的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出售或采用长期租赁、使用权(收益权)一次性转让等方式变相出售。3、关于“经规划审批的车位是否‘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及相关问题,请向规划部门咨询。如涉及产权相关问题,请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吴中区住建局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2、小区车位(车库),依据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7〕7号文件第二天第三点: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汽车停车位(车库),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中人防车位和未通过规划核实的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出售或采用长期租赁、使用权(收益权)一次性转让等方式变相出售。3、关于“经规划审批的车位是否‘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及相关问题,请向规划部门咨询。如涉及产权相关问题,请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吴中区住建局
条文执行是要细则的,每次这样笼统地回答回避问题不太好吧?
如果是否共有车位的问题让规划局回答,那这个问题“车位如果属于开发商或全部出售的话,苏住建规〔2017〕7号文规定的一户一个车位怎么落实?买了人的权利怎么落实,可否通过多次买其他业主已购车位的方式持有多个车位?”是应该发文部门住建局回答吧?
2017文件以前的买卖应该是不会推翻的(那个文件出来前车位早就是人家的了,法律也无法干涉)。2017后的买卖应该严格按文件办事。 任何时候的租赁应该都可以改正。

2018-12-27 1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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